054.郡伯三件套 (求追讀)-《不列顛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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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的三問三答,多了最后一善“友情”。
因為貴族與人交際,不可小氣,要經常無私幫助別人。
奧蘭七善條令說完,教士孔尼遞過來一份“銀馬刺”。
說是銀馬刺,但怎么可能用真銀。
奧蘭摸在手上接過,非常笨重,顯示也只是裝飾用的,大概是把銅或者鐵塊鍍上一層銀白色顏料。
“馬刺”是騎士用來控制跨下戰馬速度之物。
郡伯作為高等貴族,騎士就等于自己的馬匹。
這是昭顯奧蘭作為這一區域統治者的神圣權利。
表示他是領內所有騎士跟男爵的保護人及監護人,同時對王國其他領地的騎士跟男爵,有一種訓斥權。
比如愛丁堡的騎士在耶葦郡犯罪,被奧蘭看到了,他雖沒有管轄權,但有出言訓斥的不成文權力規定。
“銀馬刺”接過之后,奧蘭再轉給身后的騎士南丁幫忙收著。
“郡伯”跟“伯爵”有些相似,郡伯可稱作伯爵,但又全不然相通。
因為“不列顛的郡伯”,有戰時以自己意志統領全郡的權力。
起源于羅馬時代傳承下來的“方伯”爵位。
許多狀況下,就連王國律法都可以不遵守。
而法蘭克的伯爵,在查理曼“君主全書”規范下,備受王國法甚至帝國法的制約。
跟隨查理曼打下帝國的方伯,有好幾位方伯的統治區域甚至超過公爵。
大帝擔心手下方伯權勢過重,危及皇權,便開始將方伯權力加以分割,移交親信,宣布全國方伯統一改稱伯爵,過強不好鏟除的方伯便升格為公爵,重新設定勢力范圍。
并讓每位伯爵的轄區僅限一郡之內,嚴控設定區域法理,使貴族與君主有極其明確的主從關系。
當然也有些伯爵兼領二郡三郡,但這樣一來,影響到其他公爵或者國王繼承人的法理地盤,使這幾十年來,查理曼帝國內部分裂出的幾個國家,一直發生小規模的法理回歸戰爭。
這股減輕伯爵權力的風潮尚未蔓延到不列顛。
此時成為郡伯,等于奧蘭就是王國中的小王,但其他六國,也都是如此冊封的,所以并不異常。
“銀馬刺”之后,第二件郡伯禮物是一面“領地徽旗”,這種旗圖可以自己修改,只是一種象征物,可以是郡領的特產,可以是領主喜歡的圖樣,可以是領主自己的家族徽旗,掛上城堡外部,以示別于其他郡領。
最后是使用“郡伯寶冠”的權利。
還有一樣特殊恩賜,姓氏上也可以使用埃拉家族的名姓。
這是上上任國王(埃拉父親)賜下的一種恩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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