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浩然正氣,大公無私-《國姓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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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沈樹人的一面之詞,張學曾當然也不會直接聽信,而是繼續查問苦主董良的說法。
董良是個四五十歲的老者,當下演技頗佳地喊冤:
“冤枉吶!這董小娘子本已欠債多年,而且欠了好多家的銀子。自董家主母死后,一直是我家幫襯著應付抵擋那些債主,董小娘子明明已經與我家約定典房委質,有密約在先,還望明查!”
張學曾一個畫家知府,對這些復雜的律令細節也不是很懂,權衡之后,便跟師爺切磋。
刑名師爺徐友亮悄聲支招:“老爺,此案斗殺人命之實已明,雙方均無異議,關鍵便在如何認定這董家繡莊,在案發時究竟是屬于董家、還是屬于蔡家、還是屬于沈家。
名正則言順,只要名分一定,就好判定究竟是私闖民宅、傷人者護主心切,還是蓄意豪奪、毆傷人命。”
張學曾也悄聲追問:“那你倒是說說,依大明律這董家繡莊當時是不是算沈家的了?”
徐友亮:“這自然需要老爺查驗雙方關于買人、典屋的契券、鄰舍鄉里的證詞了。”
張學曾點點頭,隨后便是一番繁冗的司法調查程序。
最后果然如沈樹人預料,按《大明律》,當時董家繡莊基本上算是交割給沈家了。
之所以加個“基本上”,是因為還有一丁點可以被抗辯的瑕疵。
那董良在看完雙方契券后,原本也已面如死灰,但喪子之仇也讓他思路爆發,情急之下扯住最后一根稻草:
“請府臺明察!依《大明律》,縱然我家與董小娘子的契券不曾為鄰舍鄉里見證,但我家的契券畢竟在先。董小娘子對此心知肚明,她跟沈家立契時,難道不會告訴沈家?
所以,沈家這并不是‘事先不知已另有買主’,而是明知故犯、蓄意欺詐。這是他們設的局啊!后續的一切,怎能以‘戶主心切、臨時起意’而定?”
張學曾聽了這番抗辯,心中也是糾結,又請教師爺,不想在這種大案上落下口實。
而徐友亮也不得不提醒:如果可以證明沈家并非“疏忽”而不知董家小娘子已經與人有約在先、而是“明知故犯”,那依照《大明律》就還得承擔一部分罪過。
用后世的人話翻譯一下,那就是“債權不得對抗第三人”,那也得是“善意第三人”。如果是明知故犯的第三人,是不受保護的。
《大明律.戶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后世民法說得那么細,沒解釋為什么“公證契約優先”,只是直接給了個結論,背后原理只能由司法人員自己推理。
就在雙方爭執暫時陷入拉扯時,終于輪到顧炎武發力了。
顧炎武今日客串沈樹人的訟師,之前還沒表現機會呢。
只聽他取得張學曾允許后,開始慷慨陳詞:
“請府臺明察,這董良以他們家的密約在先為由抗辯,不僅違背《大明律》,也違背圣人之道,他說沈林事先知情、蓄意為之,更是純屬臆測污蔑。
朱子曰:一兔走衢,萬人逐之。一人獲之,余者悉止。蓋言確權明責、定紛止爭之要。天下女子、田宅,但凡看上去無主,又無鄰舍鄉里明示另有糾紛,那便如野兔在衢。
買主只要覺得有利可圖,自可果斷買下。如果非得反復查驗,豈不是失了先機?還有誰人敢與人貿易?”
張學曾和師爺一聽,果然很有道理。
商機便如追逐野兔,稍縱即逝,手快有手慢無,顧炎武引用朱子之言比喻,一下子就讓他們想明白了《大明律》里那個“公證契約為先”的條款背后暗含的圣人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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