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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論買房后立刻辦房產證過戶登記的重要性-《國姓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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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嗣昌百忙之中,對之前交辦的那些小事,其實都有些遺忘了。

    如今看到沈廷揚的回信,里面強調了自己無論如何一定完成楊閣老的使命、還說了鄭家有多么完善的情報網、消息多么靈通,得到熊文燦下獄訊息的時間,竟然不比楊閣老您晚多少……

    看完之后,沈廷揚好歹也在楊嗣昌心中留下了一個“勤勉”的影響,也充分認識到了這個任務確實有難度,要是后續能做好,一定得好好嘉獎。

    ……

    話分兩頭,

    隨著時間進入六月初,蘇州這邊,距離沈樹人最初穿越也有十來天了。

    十天《大明律》研究下來,他也總算把“如何犯一個需要被提到南京復核的案子”的計劃,初步想出來了。

    不得不說,沈樹人的思路,最終還是被《紅樓夢》的路徑依賴所吸引。他想到的辦法,也跟薛蟠“跟馮淵爭買香菱、打死人命”比較相似。

    但具體細節和違法性設計上,還是截然不同的。

    因為沈樹人畢竟有后世的法律思維,他對“物權和債權”的差異認識度,絕對比任何一個明朝人都深刻。

    所以,他一開始就想設計一個“先買的人沒有登記或者交付,只有契約,而他作為后買的人,有登記和交付,有官府登記過的公信力證據”,

    這樣一旦先買的人上門爭奪,那就是“搶奪奴婢”,或者“私闖民宅”,如果對方主動挑起沖突,就算反擊打死了也不犯法。

    而且,沈樹人還詳細查閱了《大明律》,還真就找到了一些可以加以利用的邊緣條款。

    這事兒用法言法語說起來比較復雜,但是用人話翻譯一下、舉個例子,就很容易讓人聽懂了。

    比如,就拿《紅樓夢》上薛蟠打死馮淵的案子來說,曹雪芹原本寫這個案子,是想抨擊“封建豪強惡霸有多囂張”,

    但顯然曹雪芹只是個文學家,同時也是法盲。這個案子只要稍微調整一些細節,薛蟠就可以無罪了。

    中國古代雖然沒有《物權法》,但物權高于債權的樸素思想還是有的。

    馮淵買香菱、買了之后“要三日之后再來迎娶”,也就是說他買了人之后沒有“交付動產”這個動作,沒有事實上占有香菱。所以他對香菱的權益,還是一個“債權”,是一個相對的契約權。

    薛蟠雖然是后買的,但他買的時候看到的香菱,還是一個沒有被“占有”的狀態,他就屬于法律上的“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而薛蟠并沒有想娶香菱,他多半也不會有“三日后再來隆重迎娶”的儀式。以薛蟠這種呆霸王不重視侍女的脾氣,多半是交了錢就要提人。

    當然,《紅樓夢》里沒說薛蟠付了錢后就提人。但如果薛蟠提了人,那香菱這個“動產”的交易就被他“交付”了,“事實占有”了,“債權”就成功轉化成了“物權”,

    而物權是高于債權的,馮淵再拿著契約要到薛家上門要人,如果起了武力沖突,薛蟠就可以憑對方“私闖民宅、奪人奴婢”正當防衛。

    這個法律邏輯,跟“一房二賣”類案子中,先買的人只簽了合同卻沒過戶房產證、后買的人過戶了房產證、打官司到法院,法院就會把房子判給后買并辦了房產證的人,是一個邏輯。

    不動產物權看登記,動產物權看交付,沒有登記和交付這個動作,債權就只是債權,是低一等的相對權。

    有了交付或者登記這個動作,才上升到更尊貴的物權、絕對權。

    明朝沒有《物權法》,但明朝也是有人身和地產交易的登記/公證制度的,一般賣人賣房,都要地方上的里長鄉賢、叫上左鄰右舍一起為見證,登記明白、公示鄉里。

    《大明律.戶律》還規定了典買田宅一定要公證繳納契稅,如果沒有契稅的要鞭笞四十。

    而后來的買家如果公證繳納了契稅,那就當然保護后來手續全面的買主。先買而沒公證沒交契稅的但凡上門爭奪,就是私闖民宅了。

    所以,沈樹人如果設計一個案子,在蘇州地界找一個“別人偷偷買了的女人或者產業,但還沒來得及辦理登記”,然后他也去買,打個時間差搶先做個公證登記,他就可以截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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