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二00八年元月五日上午九時,孫憲明提起上訴的其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的二審程序在濱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一法庭進行。 孫憲明有氣無力的癱坐在站籠內。睜著一對死魚般的眼睛望了一眼他的辯護人王大發。 王大發裝作沒看見,嘩啦嘩啦地翻閱著他面前的那堆厚厚的卷宗。似乎想從這些卷宗中為孫憲明找到一根救命的稻草。 “請王律師發表一下上訴意見?”審判長顧婷婷向王大發友善地點點頭,提醒道。 “一,上訴人孫憲明并沒有實施實際殺人行為,即并非本案的實行犯。我們認為實行犯的罪行應該比教唆犯的罪行嚴重的多。二,和實際實施殺人的主犯羅大寶相比,孫憲明的量刑明顯過重。羅大寶作為實行犯的主犯,才被判了死刑緩期執行。三,指控孫憲明參與殺害張小五證據不足。故此,判決上訴人孫憲明死刑立即執行,明顯量刑偏重。”王大發條理分明地論述著,并不時地用眼角瞟一下孫憲明的反應。 “請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顧婷婷又道。 “盡管孫憲明沒有直接實施殺人的具體行為,但是他唆使殺害了兩人,特別是被害人張小五是無辜者。通過以上的庭審可以看出,殺害張小五也是孫憲明指使羅大寶干的。況且羅大寶有立功表現。對羅大寶量刑也是適當的。上訴人孫憲明本身就是黑社會的頭子,惡貫滿盈。平時劣跡班班。故此一審判決并無不當。”公訴人李大明沉聲說道。 “羅大寶是否指使苗江華殺害張小五?”審判長發問。 “從目前卷宗材料顯示,孫憲明在把殺害張小五之妻齊小紅的指令下達給羅大寶后,羅大寶將這件事告訴了苗江華,苗江華本人表示愿意替羅大寶去殺人。雖然孫憲明沒有直接指使苗江華去殺齊小紅,但苗江華將張小五殺死并不違反孫憲明的犯罪意志和犯罪目的。從《刑法學原理》上講,犯罪對象的錯誤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公訴人李大明應道。 “上訴人孫先明,你是否指使羅大寶殺死張小五?”顧婷婷又把目光移到了孫憲明的臉上。 “是的!我是指使羅大寶去殺人滅口,但是我并沒有指使苗江華去殺人。苗江華即使同意替羅大寶去殺人,她殺的人也不是我要殺的人。”孫憲明像只斗敗的公雞,還想掙扎一下,他抬起頭梗著脖子喊道。 “你是否知道苗江華和羅大寶協商并實施你的殺人計劃?”公訴人發問。 “知道。后來羅大寶把這件事告訴了我。”孫憲明道。 “知道這件事以后,你是否實施了阻止的行為?” “沒有。” “對這一情節控辯雙方是什么意見?”審判長顧婷婷想征詢一下雙方意見。 “苗江華最后殺死了張小五,仍然是基于孫憲明的意思。她只不過是羅大寶的代理人而已。上訴人孫憲明明知苗江華在為他殺人卻并未阻止,而且為苗江華提供車輛,故其仍應當對張小五死亡的結果承擔責任。”公訴人李大明毫不猶豫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