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2005年1月8日上午9時,臨海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在第5法庭開庭審理張大發訴阿花排除妨礙返還房產糾紛1案。 “……原被告達成房屋買賣協議后,辦理了相關的房屋過戶手續,現在案涉房屋房產證已登記在原告名下。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搬出房屋,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居住權和房屋所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排除妨礙,責令被告騰退房屋,將案涉房屋交給原告使用。”原告張大發的代理律師顧得軍宣讀了起訴狀。 馬樓兒強烈建議阿花聘請阿蠻作為其代理人,但阿花擔心阿蠻會對她的房產產生非分之想,最后表兄妹倆反復權衡利弊,聘請了陳兵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小&說pp,app。 “原告所訴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本案涉嫌犯罪,我們在不動產登記局調過來的過戶手續上顯示的賣方簽名是偽造的,從調出來的監控錄像上顯示的簽字人也不是被告,其系1起精心策劃的詐騙案,原告應向犯罪分子追回損失,而不能向被告阿花主張權利。”陳兵冷靜地答辯道。 “請原告方舉證?”審判長孫兵發出指令道。 “我方向法庭舉證房產證及契稅繳納證明各1份,證明我方是涉案房產的當然所有人,被告已經不是涉案房產所有人,理應騰退房屋。”顧得軍邊說邊將相關證據提交給審判長孫兵。 “請被告質證?”孫兵簡單地翻閱了1下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并遞給了陳兵。 陳兵接過材料認真核對了十多分鐘,然后質證道:“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上述證件系犯罪分子使用詐騙手段,欺騙不動產登記機關取得的,不具有合法性,即其證據來源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采信。” “請被告舉證?”孫院長再次下達了法庭指令。 “我方向法庭提供報警記錄、偽造的房產證、身份證、房屋過戶手續各1份,證明原告持有的房產證系犯罪分子詐騙國家機關所取得,其不能作為支持其訴求的依據。” “請原告質證。”孫兵照例簡單地翻閱了1下被告方提供的證據材料,遞給了顧得軍。 顧得軍擺了擺手,拒絕去接證據,連看都不看就質證道:“這些偽造的證據不能對抗我方真實的證據。我方持有真實的房產證,對方的真實的房產證已經被登記機關收回并注銷,故此,法院應以真實的房產證確定房產的歸屬。依照對方的觀點,小偷偷來的錢就不能在市場上流通嗎?” 看到顧得軍擺手拒接材料,孫院長將手縮了回來,語氣沉緩地說道:“本法官審理這個案子,心情也很沉重,你們雙方均上了騙子的當,包括我們的不動產登記機關都上了騙子的當。騙子冒稱被告將被告的身份證、房產證騙走后交給登記機關審驗,又冒稱被告在過戶手續上簽了字。然后叫1個戶籍系統根本就查不到所謂李大成的這個人將被告的身份證,房產證又交還給了被告。騙子這樣做的目的是推遲被告的報案時間。原告也是上了騙子當,將購房款以現金的形式交給了騙子,你們雙方都值得同情,能不能調解1下?”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