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關于欠款性質的認定是否有證據向本院提供?”江琪審判長發問。 “沒有。”雙方均回答。 “關于欠條內容中所欠款項性質的舉證責任應該由誰承擔?請雙方發表意見。”江琪審判長進一步引導辯論。 “應該由持有欠條的上訴人進行舉證。因為持有欠條的上訴人最了解欠條形成的過程和背景。也最容易保存相關的證據。故此其有義務掌握并提供欠款性質相關證據。”阿蠻辯道。 “應該由欠條的出具者即被上訴人臨海縣實驗中學舉證。因為只有欠條的出具者才最了解欠條的內容和欠款的性質。有義務掌握并提供欠條性質的相關證據。”馬春也從容辯道。 “本院認為,欠條系上訴人持有并向本庭出示。且上訴人主張所欠款項為材料款。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上訴人應該承擔關于欠款是材料款這一觀點的舉證責任。現上訴人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其觀點,應該依法承擔法律上對其不利的后果。故此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維持,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閉庭!”江琪審判長沉聲宣判后敲響了法槌。 “蒼天呀,我到底是壞了哪輩子的良心吶,為什么對我如此不公啊?”張學房痛苦地喊叫了一聲,便被值勤法警強制帶離了法庭。 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