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臨海縣人民法院第六法庭。 審判員孫兵獨任審理張學房訴臨海縣實驗中學工程款糾紛一案。 張學房聘請了東明律師事務所馬春律師作為其代理人。 “請原告張學房宣讀起訴狀?”孫兵道。 “……欠款是事實,有欠條為憑,被告欠款不還是錯誤的……”馬春沉聲宣讀著訴狀。 “請被告答辯?”孫兵掃了一眼坐在被告席上的臨海縣實驗中學代理人阿蠻。 “……三號教學樓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系危房,并且至今工程尚未經過竣工驗收。原告要求我方支付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阿蠻簡要地陳述了一下自己的答辯觀點。 “請原告舉證?”孫兵自然而然地將庭審活動推到了下一個程序。 “欠條一張。欠條上明確寫著今欠張學房人民幣二十萬元整。欠條上有李興花個人簽名,蓋有被告單位公章,足以證明欠款的事實。”馬春說完即將欠條交給了孫兵。 孫兵掃了一眼欠條的內容,然后就將欠條順手遞給了阿蠻:“請被告質證?” “欠條是真的。對欠條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工程質量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未經過驗收,原告據此主張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說完,阿蠻將欠條交還給了孫兵。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