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二章林志再審之二-《請個律師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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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書記員將林志剛才的這段話記錄在案。林志,既然你的老婆和周旺旺有婚外情,為此,你對你的老婆是否動過殺心?”審判長見林志在庭上喊叫,接著追問道。
“沒有,我沒有啊。”林志的喊聲更高了。
“為什么不想把她殺掉呢?”公訴人發問。
“張巧巧本來就是周旺旺的戀人,是被我騙來的,所以我也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總而言之,我不想失去張巧巧。”林志解釋道。
“本次庭審分兩個部分。對于林志申請的再審和張維提出申訴,法庭決定并案審理。我們下面開庭審理張偉提出申訴一案。”審判長將庭審轉入了下一個程序。
張維聘請了云濱市東明律師事務所的馬春律師作為其代理人,馬春以老成持重、穩扎穩打為自己的辦案特色。他把后邊不多的頭發向前捋了捋,輕咳了一聲:“我方對二審判決不服,特提出申訴。請求再審法院主持正義,將以身試法的林志處以極刑,昭告天下:人命如天,民心如天,正義如天!撤銷二審法院的判決,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
“請辯護人針對申訴人的請求發表反方意見?”審判長道。
“真理和正義首先要保障人民不受非法拘捕之權利,涉及本案,林志沒有殺人事實,一、二審判決明顯證據不足。申訴人的申訴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再審法院依法駁回申訴人張維的申訴。宣告林志無罪。”阿蠻說。
“林志與被害人張巧巧長期夫妻不和,在法庭進行的第一輪審理程序中,林志自己也承認其妻子與周旺旺有婚外情。這本身就有可能是林志殺人的根本動機。俗話說,殺父之仇,奪妻之恨。是一個男人在世間最難忍受的仇恨。故林志殺人動機明顯,作案手段殘忍,縱觀類似案例,如此兇殘殺人者甚少,不處以極刑,不足以平民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二審法院改判沒有道理。縱容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罪犯。”馬春正色道。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林志有殺人行為,被害人身上的非本體血跡來源不明。再審法院應該以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一二審判決。宣告林志無罪!”阿蠻說。
“各方還是否有新的觀點和證據?”審判長用目光掃視了一遍各方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
在各方均回答沒有后,審判長宣布道:“鑒于本案雙方爭議較大,案情復雜,今天無法當庭宣判,待休庭后經合議庭合議,擇日宣判,休庭!”審判長敲響了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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