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臨海縣法院第七審判庭,正在開庭審理馬翠芝訴顧秋之離婚一案。 由民庭副庭長郭亞萍獨任審理本案。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案件較為簡單的,可以適用獨任制審理。即由一名審判員進行審理。 小劉代理了被告顧秋之,原告馬翠芝聘請了錢眼開作為其代理人。 “請原告陳述其訴求及相關的事實和理由?”郭亞萍抬了一下左手,示意庭審調查階段開始,位于審判席左前方原告席上的原告方可以發言。 “原告與被告的婚姻系雙方父母包辦,原告系家中獨女,原告的父母為傳承香火,強制原告留在家中招上門女婿。也就是說這樁婚姻的開始就違背了原告的真實意思。被告家中十分困難,被告母親患心臟病,急需手術費用,其父母在得到了原告父母三萬元彩禮后,即將被告顧秋之入贅于原告家作上門女婿。婚后,原、被告并未建立起任何夫妻感情,雙方形同陌路,夫妻關系名存實亡……”錢眼開十分賣力地晃著他那碩大的腦袋,仿佛訴狀上的每句話都是臨時從他腦袋里晃出來的。 “請被告發表答辯意見?”郭亞萍抬了一下右手,示意位于審判席右前方的被告席上的被告方可以開始發言。 “原告所述系子虛烏有,一派胡言!原被告結婚多年,已生育一名子女,現在原告的腹中仍然懷著被告的孩子。怎么能說沒建立起夫妻感情呢?本案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原告的訴求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求。”小劉應聲答道。 “本庭認為,雙方爭議焦點是原、被告雙方是否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請原、被告雙方圍繞本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郭庭長把審理程序自然推進到了下一個階段。 “我方申請證人馬大華出庭作證。”錢眼開回道。 “傳證人馬大華!”郭亞萍向值勤法警發出了臨時指令。 值勤法警將庭外的馬大華帶進了法庭,示意其坐在證人席上。馬大華根據法警的示意,神色平靜地坐到了被告席上。 “證人馬大華,你與今天出庭的原、被告是什么關系?”郭亞萍問。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