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臨海縣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王愛紅訴張大勇離婚糾紛一案。 審判員孫兵獨任審理本案,他首先詢問了原告的離婚的原因。 “被告張大勇品性頑劣,采取卑鄙手段,將原告騙上了床,而后借助原告之力,開辦了臨海老公雞大酒店。近幾年來,生意紅火,獲利頗豐,但被告有錢就變壞,到處尋花問柳,沾花惹草,勾搭多名女人,特別是長期與臨海老公雞七分店店長高紅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王愛紅的代理人朱正浩律師平靜地讀完起訴狀。 “請被告答辯?”孫兵按程序發問。 “原告所訴純屬無中生有,胡編亂造。被告與高紅之間純屬工作關系,有時僅僅是為了工作的需要而在一起吃個飯,并無同居之事。原告起訴的真正目的是想分取大量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告的起訴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告不同意離婚。”被告的代理人阿蠻答辯道。 “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被告雙方是否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請雙方圍繞上述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下面請原告舉證?”孫兵總結道。 “我方向法庭舉證兩組證據,一是錄音磁帶一份及相應錄音文字整理稿,該錄音系我方在高紅租房處所錄,錄音內容有,高紅多次詢問張大勇,你天天在我這吃住,你家對象王愛紅要是知道了怎么辦?張大勇有時說我會把這事情處理好的,有時說走一步說一步話吧。 二是公安機關在原告報案后,與被告談話筆錄一份。被告在該份筆錄中承認和原告王愛紅發生矛盾后曾在高紅處吃住過一段時間的事實。 上述兩組證據都足以證明被告張大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他人同居的事實,也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朱正浩單刀直入地甩出了兩組證據,向被告展開了攻勢。 “錄音證據系偷錄所得,其證據來源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兩組證據內容都不能顯示非法同居的具體情形,因天天在一起吃住未必就是男女在一起同居,把吃住理解成同居并不正確。注意我們在法律中所說的同居必須包含性生活。”阿蠻從程序到實體進行雙重有效的防守。 “原告所舉的這份錄音,在錄制時是否經過了被告的允許。”孫兵問。 “沒有。”王愛紅回答。 …… 最后,孫兵宣判道:“通過原被告雙方充分發表的多輪辯論意見來看,原告并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缺己破裂,考慮原被告雙方系自由戀愛,結婚時間較長,且己生育兩名子女,夫妻雙方以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夫妻之間既便發生了些矛盾,只要互諒互讓,多加溝通,還是能夠和好的,故此判決如下,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