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臨海縣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王愛紅訴張大勇離婚糾紛一案。 審判員孫兵獨任審理本案,他首先詢問了原告的離婚的原因。 “被告張大勇品性頑劣,采取卑鄙手段,將原告騙上了床,而后借助原告之力,開辦了臨海老公雞大酒店。近幾年來,生意紅火,獲利頗豐,但被告有錢就變壞,到處尋花問柳,沾花惹草,勾搭多名女人,特別是長期與臨海老公雞七分店店長高紅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王愛紅的代理人朱正浩律師平靜地讀完起訴狀。 “請被告答辯?”孫兵按程序發(fā)問。 “原告所訴純屬無中生有,胡編亂造。被告與高紅之間純屬工作關(guān)系,有時僅僅是為了工作的需要而在一起吃個飯,并無同居之事。原告起訴的真正目的是想分取大量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原告的起訴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告不同意離婚。”被告的代理人阿蠻答辯道。 “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被告雙方是否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請雙方圍繞上述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zhì)證和辯論。下面請原告舉證?”孫兵總結(jié)道。 “我方向法庭舉證兩組證據(jù),一是錄音磁帶一份及相應(yīng)錄音文字整理稿,該錄音系我方在高紅租房處所錄,錄音內(nèi)容有,高紅多次詢問張大勇,你天天在我這吃住,你家對象王愛紅要是知道了怎么辦?張大勇有時說我會把這事情處理好的,有時說走一步說一步話吧。 二是公安機關(guān)在原告報案后,與被告談話筆錄一份。被告在該份筆錄中承認(rèn)和原告王愛紅發(fā)生矛盾后曾在高紅處吃住過一段時間的事實。 上述兩組證據(jù)都足以證明被告張大勇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和他人同居的事實,也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朱正浩單刀直入地甩出了兩組證據(jù),向被告展開了攻勢。 “錄音證據(jù)系偷錄所得,其證據(jù)來源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兩組證據(jù)內(nèi)容都不能顯示非法同居的具體情形,因天天在一起吃住未必就是男女在一起同居,把吃住理解成同居并不正確。注意我們在法律中所說的同居必須包含性生活。”阿蠻從程序到實體進行雙重有效的防守。 “原告所舉的這份錄音,在錄制時是否經(jīng)過了被告的允許。”孫兵問。 “沒有。”王愛紅回答。 …… 最后,孫兵宣判道:“通過原被告雙方充分發(fā)表的多輪辯論意見來看,原告并無充分證據(jù)證明雙方感情缺己破裂,考慮原被告雙方系自由戀愛,結(jié)婚時間較長,且己生育兩名子女,夫妻雙方以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夫妻之間既便發(fā)生了些矛盾,只要互諒互讓,多加溝通,還是能夠和好的,故此判決如下,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