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章林志二審-《請個律師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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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鵬:我們對法律的理解有可能存在錯誤,因為畢竟我們是公安專業的。這就是術業有專攻的道理。再說對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本身是法院的職責。上訴人作為一個成年人,他不可能不知道我們公安機關是沒有定罪和量刑的權利的。我們不存在誘導當事人供述的主觀故意。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證據證明偵訊人員采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或掌握這些證據存在的相關線索?
阿蠻:沒有。但是我們在多次會見上訴人的時候,他多次陳述上述情況。
審判長:那上訴人是否有這方面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林志:這個我怎么可能有呢?
(審判長接著轉喚了第二位證人李志國,李志國的說法和趙鵬差不多。)
審判長:公訴人發表一下公訴意見?
公訴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現場證據(比如手印和dna鑒定結論)是客觀的,和被告的多次主觀供述也是相吻合的。被告人得知自己被判死刑以后,出于害怕刑罰的目的才翻供的。這種翻供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辯護人提出的申請排除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建議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長:請辯護人談一下辯護意見?
阿蠻:從現場的照片來看,發現被害人尸體的地方絕對不是第一現場。明顯是有人動過手腳的。我想問一句,有哪位愚蠢的罪犯殺人之后會把沾滿自己指紋的兇器放在尸體的旁邊?難道他就是為了讓公安機關順利的偵破案件嗎?另外被害人身上檢出了上訴人血液分型,不代表被害人身上的這些血液就是上訴人的。要知道雙胞胎兄弟血液的dna是相同的。再說了,這些檢測的樣本是否經過污染也不得而知。
審判長:休庭合議,三十分鐘以后,重新開庭,作出判決。
三十分鐘以后,審判長和審判員重新步入法庭,審判長宣布開庭。
審判長:本院認為,盡管上訴人當庭翻供,但并無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存在誘供的行為。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罪名理解的錯誤,不能作為誘供處理。辨護人提出的排除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申請不能成立,予以駁回。公訴機關所舉的證據足以排除合理懷疑。故此被告人林志犯故意殺人罪,罪名成立。
但是應當考慮的是,林志的犯罪行為畢竟是因與被害人家庭矛盾所致。死刑是最嚴厲的懲罰,應當慎用。上訴人林志并不是非殺不可。本著慎用死刑的原則,判決如下,
一,撤銷云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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