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三千多份判決書,在七個審判庭內陸續出爐。 所有被告,無一例外,全部成立犯罪! 情節嚴重的,死不悔改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比如以盈利為目的等等,那沒什么好說了。 減刑是不可能減刑的,直接從重從嚴判處。 有個別的人中老龍鳳,甚至收獲了頂格判決——三年有期徒刑。 說實話,能在誹謗案中收獲三年有期徒刑,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獲得這一殊榮的,無一不是性質惡劣到極致的。 比如一切的始作俑者趙蓉蓉,比如吃人血饅頭的大v杜紅霞。 至于那二百五十個未到庭的二百五,無一例外,全部收獲實刑,其中不乏獲得三年頂格殊榮的“幸運兒”。 不管有什么理由,法院傳票送達了,但是你沒有按時出庭參加訴訟,這就意味著你放棄了為自己辯護的權利,而且還會被合議庭認為你藐視法庭,且毫無悔改之意。 那還有啥好說的啊,肯定得從重從嚴判處。 其中有些人的情節其實不算特別嚴重,如果正常出庭,找個還算差不多的律師為自己辯護,多半能收獲緩刑。 可就因為他們沒有到庭,結果被判處了實刑。 比如目前尚處于失聯狀態的林美嘉…… 收獲緩刑的占到了大半。 畢竟,誹謗罪本身并不是性質特別嚴重的惡行犯罪,跟故意殺人、搶劫、強殲等罪名那肯定是沒法比的,頂格判也不過三年有期徒刑。 再加上積極認罪,主動認罰,誠懇道歉等法定或酌定的減刑情節的影響,收獲緩刑并不算什么太過困難的事情。 另外,不管實刑還是緩刑,不管從輕判處還是從嚴判處,所有被告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需要向被害人支付數額不等的精神損害賠償。 少的三五百,多的三五萬。 并且需要承擔原告的訴訟費用! 這一場官司打下來,姜晨搖身一變,就從一個窮小子,變成了百萬富翁! “我是緩刑!太好了太好了,我不用坐牢了,謝天謝地,感謝爸媽……” “別高興得太早,緩刑可沒你想的那么輕松,有很多限制的。” “沒事,再怎么說也比坐牢強啊。唉,以后我說啥不敢在網上亂罵人了,這也太可怕了。” “我也是緩刑,判二緩五,律師,謝謝你。” “為什么我被判了兩年零六個月!難道就因為我在法庭上罵了對方兩句嗎?罵兩句又不會死,憑什么判我兩年零六個月啊!” “……” 被告們收到了自己的判決結果后,反應各不相同。 有的慶幸,有的悔恨,有的喜極而泣,有的惱羞成怒。 看著那些因為收獲了緩刑而激動的被告們,姜白緩緩搖了搖頭。 他們還是高興得太早了。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緩刑好啊,最起碼不用坐牢,沒有失去自由。 但其實,緩刑犯的日子并沒有想象的那么輕松,所謂的“自由”也是受到嚴格限制的“自由”。 刑法第七十五條明確了“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甚至在某些規定比較嚴格的地方,緩刑犯還會被要求佩戴具有定位、報警等功能的手環,一旦離開限定活動范圍,手環就會自動向當地派出所或者社區矯正機構發送警報。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關于這一點,還有專門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進行詳細說明和約束。 緩刑犯需要定期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且每月學習時間也有嚴格要求。 需要接受監督管理,并定期向司f局報告學習、生活和工作的情況。 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區等。 雖然緩刑犯不需要坐牢,但所受的限制,并不比坐牢寬松多少。 除此之外,刑法第七十七條還規定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簡單來說,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累計違法三次以上,就會被撤銷緩刑,直接送進監獄。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只要稍微注意點,不就不會違法了嗎? 可實際上,哪有這么簡單。 這里所說的違法行為,不區分情節輕重,只要違法,哪怕情節顯著輕微,也要算在內。 比如:闖紅燈,騎自行車過斑馬線,隨地吐痰,在學校區域開車鳴笛等等。 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見的違法行為。 往往在不經意間就會觸犯。 如果是一般人,并不會有什么嚴重后果,頂多頂多也就是被警察叔叔批評兩句,或者罰款五十塊之類的。 但如果你是緩刑犯,那就另當別論。 隨地吐痰,違法行為+1; 闖紅燈,違法行為+1; 違規停車,違法行為+1; 甚至于在公共場合,別人能罵你,你還不能還嘴,否則依舊違法行為+1。 稍有不慎,違法行為就達到3/3了。 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這還只是違法行為。 如果在這期間再犯新罪的,那就是累犯、數罪并罰,同樣撤銷緩刑,而且會疊加刑期,從嚴判處。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 雖然緩刑不用坐牢,但很多情況下,甚至比坐牢更難受。 而且緩刑的時間一般比實刑更長! 那些因為收獲緩刑而沾沾自喜的人,顯然并不清楚緩刑對他們來說意味著什么。 或許真正等他們去社區矯正機構報到,接受一系列教育和約束之后,才能有切身的體會。 “張律師!張律師!我是判二緩三!你說,如果我上訴的時候罵一下法官,是不是能把緩刑給弄沒有掉?” 聽到自己的一個當事人這么說話,張偉嘴角不由得抽搐了兩下。 連忙勸道:“你千萬別亂來,我好不容易才幫你爭取到緩刑的。” 對方嘆了口氣說道:“可我聽說緩刑比實刑還痛苦,這也不行,那也不行的的。” “如果我坐牢只需要兩年,還能通過勞動賺取一定的報酬,又不用付房租水電,說不定表現良好,一年半就出來了。” “可緩刑得三年……” “張律師,我寧愿去坐兩年牢。” 對方似乎并不是腦子一熱,而是經過了深思熟慮后才產生了這樣的念頭。 但張偉依舊不建議他這樣做。 其實想撤銷緩刑去坐牢,有很多辦法,這種上訴后罵法官明顯是最蠢的。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第二審法院對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也就是常說的“上訴不加刑原則”。 但是,萬一這個尺度沒有把握好,不小心整出個“擾亂法庭秩序罪”,很可能給自己多加一兩年刑期。 那可就得不償失了。 想撤銷緩刑完全可以故意違法啊,比如闖紅燈這種,只要三次以上就可以如愿以償的進監獄了。 這才是最穩妥的辦法。 但這些話,張偉作為律師肯定是不能隨便說的。 他只能勸說當事人不要去做什么辱罵法官這種蠢事兒。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