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關于作品發行授權協議】 甲方:索尼音樂娛樂(函夏)。 乙方:_______。 ..... 陳依一眼掃下去,越看,她眼中的驚訝便越重。 因為與唐修描述的那份來自史密斯唱片的合約完全不一樣的是,這份來自索尼唱片的發行合約的相關條款....怎么說呢? 開頭倒是很正常的發行合約的開頭,不論哪一家唱片公司都是大同小異。 但是重點卻是后面的那些條款! 與史密斯唱片所給出的苛刻到極致的賣身契不同! “你們是認真的嗎?”陳依震驚的翻閱著手里的合約。 “當然是認真的,這點你可以放心。”馮卿笑道。 “可是....怎么會?”陳依懵了。 因為她其實也在這個行業里面工作過,那么對于各大唱片公司的合同自然是極其熟悉。 不能說史密斯唱片給出的賣身契是現在新人合同的全部縮影吧。 但是有一點絕對是各大公司都是具有共同性的,那就是....給新人的合同,絕對不會太好! 因為一個新人,不論你出道之初的成績再逆天,你終歸還是新人,公司是不可能用一份價值極高的合約去賭一個新人的未來的,因為很多唱片公司也不敢保證,一個爆火的新人是否是曇花一現。 所以,各大唱片公司給予新人的合約,絕對都是上限特別低的基礎條款。 可是現在這份來自于索尼唱片的合同...怎么說呢?完完全全可以稱得上是大出血了! 因為在合約的最開頭,索尼音樂就給出了一個很誘人的讓步。 那就是,唐修和moonlight樂隊即便簽約了索尼音樂,自由也不會受到任何干預,任何一切來自公司的通告邀約,都可以算得上是‘建議’,至于接不接受通告,唐修和樂隊可以自行決策。 任何來自索尼音樂的藝人對策,唐修都可以自主選擇要不要執行! 光是這一條,就不應當是能出現在一份來自新人的合約中的,無條件履行唱片公司的一切安排,是新人的義務。 至于自由決策權?那是天王天后們的專屬權利。 這個條款變態到了什么程度? 比如說史密斯唱片給唐修的合約里,有這么一條,唐修必須無條件為史密斯唱片提供作品,且無法拒絕。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