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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來自大明燕王的風投-《大明太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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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家的收拾工作因為有了老吳的幫忙繼而變得容易許多。

    老吳是土生土長的金陵本地人,對金陵可謂是極其熟悉,也很快幫陳云甫從集市上雇傭了十幾名短工。

    雇傭、短工。

    這是兩個很關鍵的詞,記下來,不考。

    明朝是有奴籍的,這一條政策有受詬病的地方,因為宋朝沒有奴籍。

    當然宋朝關于官、貴、顯、富等家族私蓄奴仆的行為視而不見,但立了塊牌坊,也就是主客戶制度。

    等到了元朝時,蒙古人蓄奴的習俗導致奴籍重新出現,而明承元制,亦保留了這一備受詬病和后現代文明所不許的政策。

    既然明朝有奴籍,為什么老吳這里是雇傭短工而不是直接買奴。

    原因就出在了洪武五年朱元璋的一道詔書上。

    “勢弱力孤和貧不能存者不可投庶民之家為奴。”、“詔書到日,即放為良,違者依律認罪,沒其家人口,分給功臣為奴驅使。”

    這兩句話串到一起的意思簡明重點,就是說非官身之家不可養奴。

    階級性就在這里凸顯出來了。

    陳云甫不是官,他當然沒有資格在家中養奴,所以只能雇傭一群人以短工的名義入宅。

    連家丁都不可以稱。

    因為家丁這個詞一樣帶有明顯的主仆意味,是有傳統大家長制度下壓迫與被壓迫階級性質的。

    而短工就不會出現這種感覺。

    陳云甫只是東家,與受雇傭者之間是平等地位。

    好比所謂的個體工商戶與員工之間的關系。

    后者領工資上班,干的不開心轉頭就可以辭職。

    不存在哪一方強迫領導另一方的羈留關系。

    而對于詔書前自愿賣身于富產階級的妻女奴婢,朱元璋的指示是‘官為贖買’,意思就是由官府出面將其買下,改放為良。

    不過考慮到明前期空印案及郭桓案的巨大影響和對地方地主、豪強、富產階級的毀滅沖擊,官府自行花錢贖買的可能性估計夠嗆。

    扯遠了,說回正題。

    老吳給陳云甫雇了十幾名短工后即告辭離開,現在這處曾經的閆府已經變成了陳宅,重新迎來了第二位東家,他這個應天府戶曹守宅人的職責即宣告結束,該回衙門復命了。

    總不可能留下來做陳云甫的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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