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頁 隨后,薛戀也上網查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消息。而其中就包括王儒棟提起的關于劉飛人的案例。 薛戀仔細的回憶了一下,關于劉飛人的代言品牌事情他還有印象。 2003年的時候劉飛人開始代言商業品牌,這一年劉飛人共簽了兩個代言,分別是可口可樂每年35萬的代言合同和耐克每年50萬的代言合同,其中耐克的代言合同還包括裝備、衣服、鞋等價值20萬。 也就是說耐克為劉飛人提供的產品的價值也包含在這50萬代言費中,實際代言費只有30萬。 這兩筆代言合同在可謂是大賺特賺,因為次年劉飛人就拿到了雅典奧運會的男子110米欄的冠軍,為華夏實現了田徑項目奧運金牌零的突破,在華夏的人氣爆棚,身價上漲了數十倍,后來劉飛人的代言都是500萬起跳的,最高曾拿到過1500萬的代言。 ……………… 薛戀知道,既然走上運動員這條道路,商業價值永遠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而在這個問題上,上級的協會更是他必須要面對的一座高峰。 在經過潘珍珍的提醒,并且上網查了一下相關信息之后,薛戀對于運動員的商業價值開發的認識,早已經不是之前那樣一無所知了。 有關運動員商業價值的開發,首先就是確定由誰來開發。如果放在國外的話很容易明確,運動員找個體育經紀人或者打包個經濟公司就是了,但國內的情況卻要復雜的多。 足球、籃球等商業化項目中,雖然也有上級管理協會的制約,但運動員是可以擁有自己的經紀人的。 諸如一些國腳、國手,他們不但有自己的經紀人,而且很多經紀人的來頭還很大。另外一些非奧運的項目,運動員也可以擁有自己的經紀人,比如斯諾克的小丁。 但其他的運動項目,特別是奧運項目,運動員卻很難有自己的經紀人,幾乎都是讓管理協會或管理中心全權負責自己的商業開發。 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