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被告,我是問簽完調解協議以后,不是之前。”女法官提醒道。 “我奶奶有私房錢,不用我給。”紅頭發年輕人道。 “你怎么知道的?”女法官問道。 “我媽跟我說的,我奶奶有個存折,她自己藏了好多的私房錢。”紅頭發年輕人理直氣壯道。 “被告,也就是說你沒給原告提供過生活費,是嗎?”女法官問道。 “嗯,也不能這么說,有時候我去我奶奶哪也給她買些水果什么的。”紅頭發年輕人想了下道。 “被告,請明確回答。你給過你奶奶生活費嗎?除了買水果外。”女法官道。 “沒提供過。”紅頭發年輕人道。 “被告,原告跟誰一起住?自己一個人住嗎?”女法官問道。 “是,她一個人住。”紅頭發年輕人道。 “原告代理人,原告之前有什么生活來源嗎?”女法官看向王川。 “沒有生活來源,原告是個普通的農民,沒有退休金,也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因為被告不盡贍養義務,原告沒有生活費,迫不得已才將房產出租給了第三人,以便用租金支付養老院的費用。”王川道。 …… “原告進行最后陳述。”女法官道。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原告將老宅拆遷取得的份額贈與被告,該贈與行為的前提是被告要盡贍養義務。但是被告明知原告出租房產是為了支付養老院費用的情況下,仍然堅持起訴要求撤銷租賃合同,足可以證明被告對原告未盡贍養義務。 另外,根據村委會的證明,可知被告對原告的日常生活不管不問,致使原告的生活困難,生病都無人照顧。足見被告對原告的冷漠和無視。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綜上,原告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主張……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