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頁 “付律,信通公司那個勞動爭議的案子怎么樣了?”王川一臉疲憊的問道。 信通公司在帝都運營中心的案子,經過韓舟的運作,最后委托了王川和付紫文辦理,運營中心的吳總與付紫文談過后,對她的專業能力非常滿意(能不滿意嘛,去之前王川和付紫文已經將案件可能遇到的情況分析了一個遍)。 雖然這個案子錢不多,但是王川很重視,這個案子是他跟信通公司建立聯系的關鍵一步,如果案件處理的好,后面簽顧問單位的事基本上就板上釘釘了,這是韓舟跟他說的原話。 “你說的是豐臺法院那個古樂的案子吧!前段時間已經開過庭了,我已經把庭審情況告訴了吳經理。 開庭的情況還不錯,感覺問題不大。之前你一直忙,我跟著又去做了個法律盡調就沒來得及跟你說這事?!备蹲衔牡馈? ‘哦,沒事。等有結果了告訴我下哈。”王川揉著太陽穴起身想要回自己的工位,卻被付紫文叫住了。 “王律,當時開庭時,對方律師要求咱們客戶支付古樂自二零一零年一月至十二月的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部分,他說二倍工資差額屬于工資,應該適用特殊時效?!备蹲衔牡馈? “你當時怎么說的?”王川想了下問道。 “我當然不同意了,堅持適用一般時效,訴訟期限一年。”付紫文道。 “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中的一倍工資,也就是正常勞動所得的工資,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對價,屬于勞動報酬,適用特殊時效,這個在實踐中沒有爭議。 而二倍工資中的另外的一倍部分,雖然我們也稱之為“工資”,但實質是《勞動合同法》針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情形設定的懲罰性賠償。 勞動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并非提供勞動的對價,不屬于勞動報酬。 這個雖然在律師圈里有爭議,部分律師認為該部分也應該算是工資,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比較統一,至少在帝都是這樣,不認為是工資,而是懲罰性賠償。 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