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頁 “其實咱們國家的酒文化由來已久,在現實中,不管是聚會還是談業務經常需要請客吃飯。 請客吃飯過程中,肯定會涉及到喝酒,無酒不成席嘛!所以宴請客戶喝點酒再正常不過。但是一旦飲酒過量,就很容易成“醉酒”狀態。 如果員工只要“醉酒”,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得不到工傷賠償,對員工其實很不公平。 目前認定工傷涉及的法律規定主要有《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 首先,《社會保險法》在效力上高于《工傷保險條例》,所以當兩者出現不一致時,應當以前者規定為裁判依據,也就是說法院應當以《社會保險法》為判案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強調的是醉酒行為與死亡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如果員工是因為醉酒的原因死亡的,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反之,即便有醉酒的情況,也不能排除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比如在公司食堂宴請客戶,醉酒后打車回家,從公司回家的路上出現車禍,因車禍造成死亡的,該種情況的死亡就不是醉酒造成的,就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回到貴司的案子上,我個人認為,前面有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證明員工是酒后猝死。 而且根據公安部門司法鑒定中心的檢驗報告,他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每一百ml中含有三百三十點五mg,鑒定結論為酒后猝死。 參照駕駛員醉駕的判斷標準,每一百ml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八十mg以上就屬于醉酒駕駛。貴司這位員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遠遠高于這個標準,很明顯屬于醉酒情形。 所以,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即便起訴到法院,這位員工的死亡大概率也是不能被認定工傷的。”王川道。 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