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這種工作不一定需要公司做,可以找外協公司,如果是小的軟件開發業務可以外包給有經驗的個人搞。”被告道。 “被告,你怎么這么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我再問一遍,你妻子的公司到底誰在管?”圓臉女法官問道。 “……實際是我在管。”說了這么多,被告也意識到了問題,言多必失啊! …… “原告進行最后陳述。”圓臉女法官道。 “原告認為,被告妻子成立的公司與原告經營的是同類業務,構成競爭關系。 被告妻子與他人成立的公司主要經營項目為軟件開發及維護,這與原告經營的項目屬于同類項目,客觀上構成競爭關系。 被告抗辯其妻子的公司還存在其他經營項目但是這并不影響兩家公司之間構成競爭關系。 其次,被告作為原告的銷售總監,高級管理人員,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理應維護原告的利益,這是基于勞動關系的人身性、隸屬性和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忠實義務。誠實信用和忠實義務是在職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被告是銷售總監,職務不同于一般員工,且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其應當認真履行忠實義務,但其配偶卻與第三人共同設立公司,成為原告的商業競爭對手,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同時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忠實義務,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王川說著清了清嗓子。 “陳述完畢了嗎?”圓臉女法官問道。 “沒!還沒陳述完! 最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制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系須經民主程序,其本意在于最大程度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同時應當兼顧用人單位正當利益維護。 本案原告以《員工手冊》為依據,解除其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實質上并不存在排除勞動者權利,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原告辭退被告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不應認定違法解除,否則對原告有失公允。 綜上,原告不應向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