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頁 正在二人說話的功夫,趙總拿著文件回來了:“王律師,您幫看看。”說完,趙總將文件遞給了王川。 十分鐘后,王川將《員工手冊》翻開,推到了黃總和趙總面前。 “兩位老總,您看下《員工手冊》第一百零八條,勞動合同的解除。這條規定:……員工有如下情況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任何補償和賠償金:……未經公司允許,在外兼職或者在外從事與公司業務存在競爭的業務,或者以親屬的名義設立經營公司,并存在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的行為……” 我認為貴司可以該條款為由,給對方發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不過前提是,銷售總監認可該《員工手冊》,并且咱們公司能提供證據證明公司已經向他公示過該手冊。”王川道。 “重慶子公司一共才十來個銷售人員,他們都在《員工手冊》的后面簽過字,也有領取《員工手冊》的記錄。這算不算公示?”趙總道。 “可以。簽字記錄和領取記錄都可以作為證據。”王川道。 “條款上說:‘以親屬的名義設立經營公司’,這個我們需要證明嗎?到底是他老婆自己設立的公司,還是在他授意下設立的公司,我們不好證明啊!”黃總道。 “這個不用證明,也沒辦法證明。但是您不要忘了,對方是夫妻關系,本身就是一家人,財產也是共有。他老婆開公司本身就是在為家庭謀利。他們夫妻是利益共同體,是分不開的。”王川道。 “王律師,我之前就一直擔心這個問題,現在好了您這么一解釋我就明白了。”黃總有些豁然開朗的感覺,片刻后問道:“如果我們請您做法律顧問,貴所的法律顧問費用怎么收取?” 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