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被告又找老伴了嗎?”胖法官問道。 “沒,目前還沒有!”老律師道。 “被告代理人,你確認下原告第二份證據里的收款賬戶是被告的嗎?原告的款項是不是都轉入了被告的銀行賬戶?”胖法官問道。 “是!是被告轉走的。”老律師道。 他不承認也不行,法官只要去銀行一查就全都明白了。之前他也問過老太太,老太太承認錢轉到了她的銀行賬戶內。白紙黑字,談案筆錄上有老太太的簽字。 “被告舉證!”胖法官不再糾結被告后老伴的問題。 “被告的證據只有一份,原告存折原件。證明原告的存折和密碼一直在被告手中,被告設立銀行賬戶的目的就是為了存放自己的工資。舉證完畢!”老律師道。 “原告質證!”胖法官道。 “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 被告為原告設立銀行賬戶的目的是為了存放壓歲錢和生日禮金,這一點從存款日期上就能看出來。 存款的時間相對比較固定,不是在原告生日后五天內,就是在過完春節后正月十五前。這些時間段都具有特殊的意義,存款時間很規律。 被告說的存放工資的理由顯然不符合邏輯!”王川道。 …… “原告,發表最后陳述意見。”胖法官道。 “原告系被告的外孫,被告系原告的姥姥,雙方具有親屬關系。基于這種親屬關系,原告認為,被告將錢款存入原告銀行賬戶的行為是一種贈與行為,贈與行為自錢款存入時就已完成,所存錢款從贈與完成之時起屬于原告所有。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私自轉走原告銀行賬戶內的款項侵害了原告的權益,應當返還。 另外,銀行賬戶采用的是實名制,錢款存入銀行賬戶后,原告憑有效證件便可以進行支取,即便被告持有原告的銀行存折和密碼也不能改變銀行存款的歸屬權。 最后,被告稱原告銀行賬戶內的錢款系其工資,但是錢款的進帳時間與其退休金的發放時間對不上,而且被告的解釋也不符合邏輯。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