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對,就是這個意思。您一聽就明白,肯定是行家。 之前我問了幾個律師,但是他們可能對勞動法這塊不太熟悉,說了半天我也沒聽懂。有的律師干脆讓我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讓仲裁委裁決。”老何道。 “您這個問題跟帝都上年度(也就是二零零九年度)社平工資標準有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從這個規定來看,公司按照十個月給您經濟補償是正確的,不違反法律規定。 按照《勞動合法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您公司這種情況可以解釋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公司應該支付您n+1,或者提前一個月通知您解除勞動合同,支付您n。所以,公司多給您三個月的補償也符合法律規定。”王川解釋道。 “嗯,您說的這些我都認可。那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呢?”老何追問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而且該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也就是說,對于您這種高收入的公司高管人員應獲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進行了雙限制,一是限制經濟補償的基數(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三倍),二是限制了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上年度,也就是二零零九年帝都職工月平均工資是四千零三十七元,三倍也就是一萬二千一百一十一元。再乘以十個月一共是十二萬一千一百一十一元。就是這個數。”王川一邊說,一邊用筆在茶幾上的一張a4紙上計算著,計算完后將紙張推給了老何。 “哦,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不管我工作了二十年還是三十年,向我這種工資水平的員工最多只能拿到十二個月的經濟補償,不能像基層員工那樣按照實際工作年限和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補償金,對吧?”老何直直的看著王川道,眼神中閃過一絲狐疑。 “嗯,就是這個意思。這是我之前打印的一份《勞動合同法》,您可以對照著看下計算標準。”王川說著從包中抽出了幾張a4紙。上面有打印好的《勞動合同法》條款。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