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頁 “第一份證據,原告與被告金融部經理的扣扣聊天記錄,上面有金融部胡經理向原告分派工作任務,證明原告受被告管理,執行被告金融部經理指派的任務,主要工作內容為金融產品調研、整理相關數據等。 第二份證據,原告向金融部胡經理詢問簽署勞動合同的扣扣記錄,證明原告曾多次向胡經理詢問簽署勞動合同的事,但是對方一直以正在報批為由拖延簽署勞動合同。 第三份證據,原告進入被告內部oa系統,向被告提交工作報告的照片,該證據的原件在被告的oa系統上,原告僅能提供照片。 第四份證據,被告團建的照片,證明原告參加了被告的團建,是被告的員工。 第五份證據,原告的工位照片,證明原告在被告處工作,受被告管理,為被告的員工。 第六份證據,智聯招聘上與被告相同性質的公司類似崗位招聘的薪資標準,證明原告每月薪資一萬元是在合理的范圍內。 舉證完畢!”王川道。 “被告質證!”短發女法官看向被告席。 “第一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被告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金融部胡經理給原告安排的工作全部都是實習生的工作,原告是以實習生的身份進入的被告。 第二份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系不予認可,證明的目的不認可。胡經理是以實習生的名義招聘的原告,其告知原告入職手續正在報批完全是在欺騙原告。胡經理怎么說完全是其個人行為,與被告無關。 第三份證據的證明目的被告不認可,原告提交工作報告正是實習生工作的一部分,是為了更好的督促原告完成實習工作。 第四份證據證明目的被告不認可,實習生也是有權參加被告組織的團建的,而且每次被告團建都會有非公司員工參加,照片不能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第五份證據,證明目的被告不認可。原告在被告處實習,被告為其提供工位這在正常不過了。總不能讓實習生自備桌椅吧! 第六份證據真實性、關聯性不認可,智聯招聘上相似崗位的薪資標準與本案無關。 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