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頁 “好,一會兒到時間了你告訴我。”王川說完霹靂巴拉的敲起了鍵盤。 就在此時,王川桌上的電話響了起來。 “高總您好,有什么事嗎?”王川接通后道。 高總是所里新簽約的客戶,他們公司在工業園區里,規模不算大,是高科技企業。 “王律師,今天上午園區領導來我們公司檢查,看了我們公司的規章制度,說我們的規章制度不合法,讓我們整改。”高總道。 “不合法?園區領導指出那些地方不合法了嗎?”王川問道。 “他們說我們的員工手冊中寫了好多涉及罰款的條款,比如遲到早退罰五十元,替人打卡罰二百元等,這些條款都不合法。 王律師,這些條款是不是都不合法?這份員工手冊是我們之前的律師提供的,我們特意增加了處罰條款。 你也知道我是國企出來的,之前國企就是這么規定的,我就不明白了怎么用到民企上就不合法了呢。”高總一腦袋的問號。 “高總您別急!園區領導說的是對的,您說的關于罰款的事是有歷史淵源的。我給您解釋下您就明白了。 一九八二年國務院頒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該條例賦予了企業一定的行政執法權,但是那時都是國有企業,在當時的經濟背景下國有企業需要承擔一部分政府職責。您說的國有企業的處罰權(罰款),就是從那時開始的。 但是二零零八年一月以后,《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取代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也就是說《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了。 隨著《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廢止,不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都不再具有罰款的權力,但是可以設置記過、記大過、辭退等處罰權力。 對員工的罰款就是剝奪員工的財產權,因此罰款屬于財產處罰的范疇,而行使該權利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構。不是每個行政機構都有執法權的,您想想,是不是這么回事?”王川解釋道。 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