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頁 后來經法醫鑒定,客戶的兒子是飲酒后倒在路邊被凍死的。客戶不干,找到了當時與他兒子一起喝酒的四人,這四人相互推諉,誰都不愿意承擔責任。 萬般無奈之下,客戶委托我們代理了他家的案子。”王川不緊不慢道。 “后來呢?”紅姐追問道。 “后來法院認為那四位朋友在明知客戶的兒子已經過量的情況下,仍然勸酒,而且未盡勸阻義務,酒后也未盡到照看、扶助的義務,致使客戶兒子凍死在路邊。 最后判決四位一起喝酒的朋友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一共三十多萬。”王川道。 “以后聚會不能再喝酒了!萬一喝酒喝出人命,在場的人都要擔責,幾年白干!”一名服務生驚訝的大聲道。 “不能這么理解!聚會也不是說一點都不能喝,咱們國人的酒桌文化還是可以有的,喝酒能烘托酒桌上的氣氛。但要適量。 一般來說有四種情況酒友是要擔責的,第一強迫性勸酒,酒桌上經常碰到這種情況,你不喝對方會覺得你看不起他,就會說出類似的話:你今天非喝不可,不喝酒別想走。 這類話就屬于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不喝酒就不依不饒,一旦出事,酒友肯定是有過錯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種明知對方不能喝酒還勸酒,從而導致喝酒人死亡。這種情況就比較嚴重了,法院在劃分責任時,這種情況肯定比第一種情況的責任比例要高。因為存在“明知”的情況。 第三種情況未盡到安全送達義務。就比如我們之前做的案子,酒友只是將客戶的兒子送到了小區門口,并未將他送回家。 如果在未飲酒或者僅少量飲酒的情況下,飲酒者神志清晰,行動控制力尚未缺失,到了小區門口自己回家沒有任何問題。”王川說道此處頓了一下,喝了一杯飲料潤潤喉嚨。 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