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頁 “酒店有沒有恐嚇你?或者威脅你?”仲裁員見申請人如此,皺了皺眉頭問道。 “沒,沒有。就是讓我寫事情經過和悔過書,并且對我進行了批評教育,對了,他們說話比較難聽,還罵我是小偷,這算不算恐嚇?”申請人說完抬頭看向仲裁員。 “你接著說!后來呢?”仲裁員看了一眼申請人,沒有給他答復。 “第二次被抓,保安經理推推搡搡的把我帶進了值班室,這個算逼迫吧?”申請人又問道。 四方大臉男律師看了一眼申請人,一臉的恨鐵不成鋼:真是個廢物,開庭之前我教你的都忘了! “申請人,你有證據嗎?對方逼迫你簽字?”仲裁員無奈道。 “沒有。”申請人道。 “被申請人,我問下,你們提供的規章制度是什么時候制定的?有沒有經過公示程序?為什么沒讓員工在上面簽字?”仲裁員看向王川。 “酒店每次制定和修改規定都有寫時間,您可以看下規定的第一頁,修訂時間是前年的一月。 我們這有一份酒店職工代表簽字的同意修訂規章制度的會議文件。而且在修訂完后,對全體員工進行了培訓。”說完,付紫文將會議文件復印件提交給了仲裁員,又提供了原件供對方核對。 “至于您說的簽字的事,酒店有培訓記錄,所有員工都簽字了。 因為酒店有二百多名員工,不可能讓所有員工都在規章制度的每一頁上簽字,那樣也不現實,法律上也沒規定必須這么做,所以酒店采用培訓和領取規章制度自學的方式,對員工進行的公示。”王川道。 “被申請人,你們有沒有想過制定的規整制度的合理性?員工僅僅拿了酒店幾盒酸奶就被辭退,是否太過嚴厲了?”仲裁員問道。 “我們覺得本案不能這樣理解,酒店作為一個對外提供住宿服務的服務機構,有它的特殊性,那就是酒店的安全性,這一點極為重要。 大家都住過酒店,我們住酒店第一個要考慮的問題是什么?是安全。如果一個酒店的員工可以不經允許隨便的拿客房內的物品,或者酒店內的物品,養成偷盜的習慣,誰還敢住?安全性是得不到保障的。 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