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正如穆雨詩所言,音樂的確能夠帶來盈利。 在這個世界上一首歌能帶來的收益主要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下載與收聽,另外一個就是商業版權使用。 當然歌曲也可以出磁帶、黑膠、cd之類的實體。 不過這個網絡化的時候,實體專輯或者實體單曲的銷量都不太好,幾乎都是特別喜歡的粉絲才會買來收藏。 絕大部分來自于歌曲的下載以及流媒體收聽。 商業版權使用就是正規的商業表演或者商業使用都要向歌曲的版權方付費。 比如歌手要翻唱《起風了》,或者某個廣告的bgm想采用這首歌,亦或者某部電影打算將它用作插曲等都要付費。 國家版權局在這方面管理非常嚴格,不允許任何人破壞市場環境。 每年這方面的官司都判得非常嚴厲。 李謹言就是買不起歌曲授權才自己抄了幾首歌來當主題曲。 現在他就希望這首《起風了》能帶來一些收入,這樣才有錢支付剩余費用。 當初讓傅新唱演唱這首歌的時候兩人就簽訂了合約。 李謹言作為詞曲作者兼版權所有人可以拿到歌曲收益的70%,傅新拿剩余的30%。 這個平行世界里面詞曲創作者基本能拿到收益的大頭,演唱者們反而只能拿到小部分,格外重視創作。 歌手們一旦紅了,賺錢方式多種多樣。 比如在演唱會、商演走穴方面的收入肯定會是歌曲收益的無數倍。 如此分成也是為了保護創作者們的生活。 不會出現明明寫了許多膾炙人口好歌的詞曲作者卻過得窮困潦倒。 音樂版權這塊分得特別詳細。 比如一部電影選擇了《起風了》當插曲,不僅正片出現,預告片里面也出現的話,就要支付兩次費用。 要是電影制作成為dvd或者藍光碟出售,又得支付另外一次版權費。 很多大型劇組或者影視公司都有專門的部門負責這件事情。 很多熱門歌曲并不需要影視作品的宣傳,它們本身就足夠出名。 而影視作品卻需要這些熱門歌曲來烘托情節。 所以這完全就是一個賣方市場! 當然,也有一些音樂公司會打包銷售不出名的歌曲。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