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深海特區在成立之初的那五年,其實一直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其中特區房管局和特區房地產公司,更是外界矛頭直指的對象。 因為他們賣房賣地的事,國內某知名大報在1982年時,甚至直接在頭版刊文《舊中國租界的由來》,來對特區進行影射攻擊。 而特區房地產公司當初在與劉天就合作開發東湖麗苑時,更是提前翻遍了《列寧選集》,找到了一兩句牽強的解釋后,才敢下筆簽合同。 要是因為房子問題在香港那邊造成惡劣的群體性事件,不但深海特區會遭受重創,甚至可能引發更嚴重的震動。 好在香港從1953年出現賣樓花之后,已經經歷二十多年的時間,買房者早已把可能埋著的雷都給趟出來了。 對了,當初發明賣樓花的人,正是被香港人譽為“紅色資本家”的霍先生。 “在香港,地產公司如果想要展開樓花銷售,需要先從工務司署獲批《預售樓花同意書》。而工務司署審批時主要看兩個條件:第一,地價是否全數支付;第二,開發商要證明自己有能力支付全部建筑費。 香港地產商的慣用做法,是拿土地去銀行進行抵押。但抵押貸款是有折現率的,這其中的價差就是地產商需要籌集的項目啟動資金。 至于項目建筑費,最簡單的方式自然是去銀行開一個信托賬戶,然后往里面存足夠的錢。 但當初樓花被發明出來的目的,就是用買房者的錢來支付后期建設費用,從而降低地產開發商的資金投入。 于是這又產生了一個悖論。香港開發商的解決辦法,還是去找金融機構幫忙。 比如直接向銀行申請建筑按歇貸款,或者委托銀行出具承諾書,還可以找財務公司簽署無擔保貸款合約。 總之,工務司署要確保就算開發商中途破產,也有新的責任方出來繼續接手項目,完成剩余的樓盤建設任務。 而開發商被允許銷售樓花之后,預售所得的資金也不是由他們自己隨意支配,而是會全部轉入其合作律師事務所開設一個專門信托賬戶之中,再由律師事務所根據項目實際建設進度來分批劃撥費用。” 周陽也沒有賣什么關子,直接把自己收集到的資料復述給李明德,聽得對方連連點頭。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