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五、現雙方確認無共同債務,解除關系后所產生債務由各自承擔,對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六、現家中無任何共同財產,解除關系后,甲乙雙方以后勞動所得收益及財產歸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霸占或者搶奪,否則按照搶奪或者其他犯罪論處。 七、甲方葉婉櫻,乙方高澹二人獨子狗娃,由甲方撫養,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搶奪孩子。 八、本協議雙方簽訂后生效,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忠實履行,不得反悔,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本協議一式八份,家庭成員各執一份,村長,族老各持一份。 甲方:葉婉櫻 乙方:趙貴萍,高澹,高明,高翠翠,王蘭 見證人:高志文(村長)、高裴勝、高裴力 代書人:高志文 一九八八年年六月五日。 =====================================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