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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章 無法升遷的典韋-《三國從單騎入荊州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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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上,劉琦向趙寵詢問了關(guān)于典韋的事,趙寵也不瞞他,隨即向劉琦做出了詳細的解釋。

    “劉公子,實不相瞞,那典韋按道理來說,乃是勇猛的豪士,理應(yīng)重用……然其原先有案底在身,他曾為襄邑人劉氏復(fù)仇,殺害了睢陽人李永。”

    劉琦一邊縱馬,一邊細品趙寵的言下之意。

    他覺得這個理由解釋不通。

    在漢朝,恣意復(fù)仇的豪俠的行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殺人者死,乃是高祖入關(guān)中咸陽時,約法三章定下的第一條律,此后四百年,漢律雖然在不斷變更,但這一條卻一直作為漢律的宗旨,從未被移除出去。

    但隨著漢朝以經(jīng)學(xué)治國,禮與法之間開始出現(xiàn)了博弈,漢代法律在實施時開始受儒家道德規(guī)范的干預(yù)。

    由于以家族為單位的宗法社會規(guī)定了這個時代的人有為家族付出的義務(wù)(復(fù)仇也是一種義務(wù)),再加上儒家禮教強調(diào)的人倫觀念,使民間人對復(fù)仇大多持肯定態(tài)度。

    因而,豪俠典韋替劉氏復(fù)仇的行為,在民間,特別是典韋的家鄉(xiāng)己吾與鄰近的劉氏故鄉(xiāng)襄邑,是會得到認可的。

    他殺人后遁逃,一直堅持到改元大赦,去了罪責(zé)。

    按道理說,身為豪俠的勇士典韋,為鄉(xiāng)人報仇,雖觸法律,但于禮并無不合,去罪入了軍營,應(yīng)該是有一番發(fā)展……不應(yīng)該只是一名普通的軍卒。

    迎著劉琦疑惑的目光,趙寵無奈的將下話說完。

    “典韋殺的那睢陽人李永,曾任富春長……別人或許不當(dāng)回事,但張府君,卻絕不能……唉!”

    劉琦恍然而悟,這就不奇怪了。

    漢朝縣君所轄之縣中,萬戶以上為令,萬戶以下是為長,富春長是為一縣之首。

    被典韋殺死的睢陽人李永昔日最少有三百石的秩俸在身,而在東漢末年,能夠擔(dān)任地方一把手的三百石官,除了那些被‘舉賢良行策問’‘軍功受任’或是‘因地方需求的特殊選舉’外,大部分都是舉孝廉出身的。

    桓靈時期,被舉賢良的人基本沒有,就是有,也不會大費周章的‘問策’出了一個賢良,只是封他個三百石的地方縣長,那純粹就是朝廷閑出屁。

    有軍功受任的,例如劉備,即使卸任,大多也會因戰(zhàn)事而再次被征調(diào),不會輕易回家賦閑。

    ‘特殊選舉’一般都是有大事而進行選舉,如‘出使絕境’‘平定戰(zhàn)亂’‘黃河決口’等,而能夠解決這種問題的,也多是地方大豪,如賈龍、任岐那樣的豪強為平馬相稱帝之亂,不需遵從‘三戶法’就可以在地方受任,類似特批。

    像李永這樣,中規(guī)中矩的按照‘三互法’原則,身為睢陽人,而去富春縣上任一把手的,基本就可以定性是走正軌的察舉路線出身的。

    也就是說,身為任俠的典韋,為了替人復(fù)仇,殺了一個舉孝廉出身的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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