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章 我要賒賬-《回到北宋當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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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封府大牢門前,王浩和包拯二人并肩而立,目送著宋仁宗趙禎一行人離開了開封府大牢后,便轉身重新進入到開封府大牢之中。
“王司丞,咱們何時實施你新制定的修筑水泥馬路,以及修改交通新規的計劃呢?”包拯重新走入開封府大牢之內,向跟他并肩而行的王浩,問詢道。
面對包拯的問詢,王浩毫不猶豫地作答道:“包公,在下官看來,事不宜遲,咱們應該即可行動才對。”
接下來,在開封府大牢關押范仲淹的那個牢間之內,王浩和包拯,又跟范仲淹商議了一番具體細節,以免在實施的過程當中出現偏差或者錯誤。
計議已定,在關押范仲淹的牢間之內,包拯命牢頭拿來筆墨紙硯,由王浩口述,由范仲淹親自提筆,他在旁側檢查,用了大抵一個時辰的功夫,就寫出來了數道言簡意賅地公文。
眼看著就到了午時許,王浩和包拯跟范仲淹辭別,他們倆分頭行動,包拯主要是帶著一眾開封府衙役,在東京城內的大街小巷,張貼修改了其中一項交通新規的告示。
把違反交通新規的罰則,由此前的口頭警告、批評教育、關押大牢這三種形式的罰則,一律修改為罰款,按照違反交通新規的程度,罰款數額從一百文錢、一千文錢、一萬文錢、十萬文錢和百萬文錢不等。
對于無法在十二個時辰繳納應罰數額錢款者,則可以通過向街道司出賣勞力抵押,每做一天工,可抵押十文錢,以此類推。
這一項新修改的罰則出臺,充分體現了一個原則,違反交通新規的富人,那就捧個錢場,違反交通新規的窮人,那就只好捧個人場。
無論是你富人還是窮人,在違反了交通新規后,中得捧個場才行,想要逃脫掉處罰,是絕無可能的。
秉持著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修改后的這一項罰則,在今日午時四刻起,開始在東京城內頒布實施。
也就是說,此前被判罰在開封府大牢蹲三日之久的范仲淹,他既不可能繳納罰款,也不可以出賣勞力,來抵押自己關押大牢三日的處罰,只能夠在蹲完三日的大牢后,才可以釋放出去。
這邊廂,包拯帶領著一眾開封府衙役,在東京城內的大街小巷張貼由范仲淹親自提筆撰寫的告示,那邊廂,王浩回到了街道司衙門后,叫上張三木,以及幾名街道司的司卒,趕著街道司僅有的一輛破馬車,出了東京城門,往郊外行去。
得虧當時已經出現了相當成熟的印刷術,范仲淹所寫的那一份告示手稿,用了不到一刻的功夫,就已經印刷出來了幾百份之多。
在張三木的指引之下,他們一行人大概趕著馬車,走了大抵有一個半時辰的功夫,便停靠在一個村落的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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