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頁 畢竟她也是經歷過“代言風云”的人物。 當年的御木貝、威武汽車,都有這樣的前科。 現在林夢瀾簽了LV,不過合同也都是定制的,其中甚至有一個條款,被稱之為“林夢瀾條約”。 這條款甚至在外國也有人模仿,也被稱之為“愛國條約”。 其內容主要是,如果代言方主觀上有意抹黑代言人所屬國家的國際形象、國際利益、民族尊嚴之時,代言人有權無條件解約,并索取相應的賠償。 這是一個對大部分國家的藝人都沒有用,但對種花明星卻非常有用的條約。 至于原因嘛。 自然是因為你太優秀了,所以自然就有很多不想你優秀的人來找茬了。 具體內容不多說,大家都懂。 那些奢侈品牌之所以能夠接受這樣的條款,主要是因為他們本就是服務于富人階級。 歧視肯定有,但都局限于小圈子內,也不會明面上表現出來。 如果真的出現了相應的錯誤,他們是愿意道歉的或者愿意放棄對方市場的。 但同樣的條件,普通品牌就很難接受了。 因為普通品牌做不到放棄任何一個市場。因為他們的產值,遠比奢侈品牌的產值高得多。是奢侈品牌營收額的十倍、二十倍、三十倍! 以量取勝的他們,不能失去任何一塊大市場。 而且奢侈品牌的可替代性,遠比普通品牌小得多。 這也就是為何勾克和阿迪大斯每年會在體育等行當花費大量投入的原因,他們不是貴族,沒有底蘊,沒有不可替代性,一旦失去了這些賽事、隊伍的支持,隨時都有其他運動品牌可以出來將他們取代。 所以,勾克和阿迪大斯一方面不排除因為自己體量太大,必須要在種花和種花之外做出選擇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他們就算是做出了選擇也不希望這個市場徹底死掉。 所以,他們絕對不會像奢侈品牌那樣,給種花代言人的合同上加上林夢瀾條約。 當然,這只是真實原因中的一個小方面,還有更多其他原因,就不一一細談了。 姜茴的合同,便是如此。 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