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丁齊的天賦-《方外:消失的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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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器是田琦隨手從附近的體育用品柜臺中抄來的一根棒球棒,當時后面還有正在追趕并大聲呼喊的售貨員。看見田琦行兇的這一幕,售貨員便嚇得沒有敢靠近。
田琦不止打了被害人一棒,被害人倒下后,他還用球棒反復敲砸其頭部與身體,手段異常殘忍,最后的場面也是慘不忍睹。就連趕來的商場保安都被嚇傻了,覺得手腳發軟。
根據商場的監控錄像顯示,攻擊時間大約持續了九十秒,被害人應已當場死亡。然后田琦扔掉球棒,用腳反復跺被害人的尸體,就像要踩平地上的什么東西。他跺了大概五十秒左右,全身幾乎都跺遍了,然后才若無其事的轉身離開,嘴里還在嘀咕著什么,被趕到現場的警察制伏并逮捕。
案件發生的過程非常短,警察來得其實也很快,這家商場內就有派出所設的治安值班室。警察是用電擊棒將田琦擊倒并制伏的,當時田琦手中已沒有兇器,處于一種精神恍惚狀態。
在審訊過程中,辦案民警就發現了田琦的精神異常。在回答為什么要殺人時,田琦自稱:“我看見那個家伙全身都不舒服,他不應該從這個世界里冒出來,我必須要把他打下去、踩平才行。”
這哪里是殺人啊,簡直就像在游戲廳里玩打地鼠游戲。經過調查,田琦跟被害人張某也毫無關系,以前根本就不認識。
看到這里,丁齊做了幾個深呼吸,暫時平復一下情緒。從專業的角度,他必須要保持冷靜客觀的態度。材料上介紹了嫌疑人從小到大的三個案例,沒有介紹的情況不知還有多少,丁齊首先做出的判斷是反社會型人格障礙。
反社會型人格的特征,通常是指行為不符合社會規范,無視法紀,不僅極端自私且冷酷無情。但在司法實踐中,它通常并不是免除刑事責任的理由。
“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這種說法,其實是一種誤解。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鑒定人不僅要鑒定嫌疑人是否“有病”,更重要的是鑒定他做出危害行為時,能否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重點在于“事發時的狀態”。
反社會人格,在醫學角度可能是一種精神障礙,但當事人通常是具備行為辨識或控制能力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在司法上不能免責。至少在刺傷老師這個案子上,田琦目標明確、思維邏輯的內在關系清楚,情緒、動機、行為有高度的一致性。
田琦當年能逃脫刑事處罰,只是因為年紀尚不滿十四歲。但是在他十六歲那年發生的第二個案子,進行了精神鑒定并得出了結論,再加上尚未年滿十八歲,所以仍然逃脫了刑事處罰,只是接受了強制治療。
后來他還能順利出院,像正常人那樣活動,看來父母是花了大代價的,包括治療和診斷方面,也包括對被害人的民事責任賠償方面。至于剛剛發生的這個案子,初步推斷,有可能是精神分裂癥狂躁發作,也有可能是妄想性障礙。
具體怎么回事,要拿到詳細卷宗進行分析,并對嫌疑人進行實際問訊、測試后才能得出結論。須知這與刑事審訊中遵循的“無罪推定”的原則不同,精神病司法鑒定遵循的是“無病推定”,首先并不將嫌疑人看做精神病人。
這份簡單的材料,是劉豐讓丁齊提前熟悉情況用的。導師當然不會給他太難的案子,而且他只是三位鑒定專家中做陪襯的一位,這只是讓他去積累資歷。
嫌疑人有既往精神病史,案發時的行為又非常典型地符合精神病性特征,這個鑒定從專業角度看并不復雜,但丁齊合上卷宗后卻深深嘆了一口氣,心情難免沉重。
理論上講,鑒定人的職責就是鑒定嫌疑人在案發時的行為能力,還有案發后的受審能力與服刑能力等。他們并不是法官,只是給法庭提供專業鑒定材料,說明嫌疑人在特定時段的精神狀態,不應帶個人感情甚至是某些道德責任色彩,這是專業要求。
司法鑒定只是法庭證據之一,至于怎么采用這些證據,如何考慮社會影響、減少社會危害,從而做出最恰當的判斷,那是法官的責任。但大多數時候的實際情況,法官就會直接采用鑒定結果進行判決,讓鑒定人感受到他們不僅是在鑒定,同時也是在裁決。
雖然專業性要求鑒定者不能有個人感**彩,但丁齊也是個活生生的人,他也有自己的世界觀和個人情感。在他看來,如今的法庭引用鑒定結論時,主要都強調責任能力,在判決與執行實踐中,卻對另一項更重要的鑒定,也就是社會危害性鑒定的結果不太重視。
丁齊感到心情復雜的原因,也與田琦的父親有關。此人名叫田相龍,材料中雖然沒有介紹田相龍的具體背景,只提到了名字,丁齊也不認識他,但是早就聽說過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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