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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英露漪蘭 第三十九章 新政-《大照圣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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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會議定的事項,以詔書的形式,一項一項地頒下來:

    第一道詔書是變更大照圣朝現行政體。兼取郡國制與郡守制之利而去其弊,將郡國郡守并存并治之法,變更為郡國郡守并存分治之法。各郡恢復郡國之名。郡國之內,郡王與郡守并存,分別執掌不同職權。祭祀、軍事之權歸郡王執掌,行政、財政之權歸郡守執掌。郡王、郡守均為代皇帝到各郡國理政之臣屬,即便郡王也非所在郡國之君。郡王、郡守互不隸屬,分別向皇帝負責。郡王郡守不共同理事,如遇緊急事務確需共同理事,以郡王為上、郡守為下,但不行君臣之禮。對于那些原來施行郡國制的諸郡國,朝廷新委派郡守前往,與原郡王并存分治,原屬于郡王的行政、財政等權力劃撥給郡守。對于那些原來施行郡守制的郡,復名為郡國,皇帝另封一位郡王前往,原屬于郡守的祭祀、軍事等權力劃撥給郡王。現在分封在郡國的郡王和已在任的郡守,均不變動,仍在原地任郡王或郡守。所有郡王均終身擔任郡王,非有大過不予褫奪或更替封國。郡守則由朝廷隨時委任、免職或更換任職地點。此外,所有郡國的國都所在地,不再稱國都,改稱郡府。所有郡王王宮不再稱王宮,改稱郡王府。

    第二道詔書是關于郡王世襲罔替特權的。除北陵郡王、甘茲郡王、象廷郡王這三位開國功勛郡王享有世襲罔替特權之外,其他郡王一律不享有世襲罔替特權。這些無世襲罔替特權的郡王薨后,由皇帝另行分封其他宗親就任郡王,新郡王赴國后,原郡王族人全部遷回圣都。

    第三道詔書是關于郡王姓氏的。所有郡王均須為逄氏宗親。為此,特賜象廷郡王常基及其嫡系子孫改姓“逄”,常氏其他族人仍舊保持原姓。逄基及其嫡系子孫兼祧常氏宗廟和逄氏宗廟。

    第四道詔書是關于北陵郡國、甘茲郡國、扶風郡國、丹朱郡國、海西郡國逄弩、上谷郡國的疆土的。因上述列位開國功勛郡王迭有大功,特準將與諸郡國相鄰的部分疆土分別并入諸郡國。

    第五道詔書是關于北陵郡王、甘茲郡王、象廷郡王在其各自郡國內享有分封特權的。鑒于北陵郡王、甘茲郡王、象廷郡王的特殊功勛,特加恩,準許此三郡王在其郡國內行使分封權,并改單子繼承制為多子繼承制,即,此三郡王可將其郡國劃分成若干更小的郡國,并分封給自己的子嗣,不受嫡庶長幼之限。此法視為皇帝特恩。但如何分劃疆土以及分封給誰,全憑此三郡王之意。三郡王需事前奏報皇帝,經皇帝恩準并分封完成后,即建立新的郡國、郡王。除了承襲此三郡王王位的世子外,新封出去的郡國無世襲罔替之權,薨后,由此三郡王另行在其子嗣中擇賢另立。但,新劃出去的郡國的郡守由朝廷委任。

    第六道詔書是關于皇子教養的。改革此前一直施行的所有皇子均居于圣都的教養傳統。除太子外,所有皇子全部分封到郡國做郡王。太子在圣都隨皇帝學習理政;分封郡王滿十六歲后即到所封郡國與郡守共理一郡之政,十六歲以下未成年的皇子由各自生母在宮內撫養,只擔任所封郡國郡王之名,不理事,所轄之祭祀、兵事由郡內各有司署理,直報朝廷。所有分封出去的郡王,同樣無世襲特權。

    第七道詔書是關于皇太子逄稼和隆武大帝的其他幾位兒子的。皇太子逄稼屢次自請將爵位降至郡王,出郡邊遠郡國。眾宗親亦奏請陛下準其所請。陛下一意慰留太子,但太子之意甚堅,以至終日痛哭流涕、心悸不止,直至昏厥,陛下不忍太子為此殞命,亦恐逄稼有過激之舉,遂勉強準其所請。暫將逄稼改封迦南郡王,出郡迦南。待逄稼身體康復后,再恢復太子名位。隆武大帝其他三兒不再稱“皇子”,改稱“侯”,分別為逄程(三十歲),封為啟侯;逄秀(二十四歲),封為留侯;逄秦(二十歲),封為沃侯;逄程、逄秀、逄秦,仍居圣都,待逄稼恢復太子名位后,另行賜封。

    第八道詔書是關于皇子逄秩的。皇后之子逄秩封為嘉榮親王。原來的永誠親王府,改為嘉榮親王府。

    第八道詔書是關于幾位公卿人選的。丞相洪統和御史大夫廖峽老疾纏身,自請致仕,準其所請。光祿卿雒淵概任丞相,廷尉杜貢任御史大夫,宗正丞逄烈升任光祿卿。崇景皇帝繼位后一直空懸的太尉一職,由衛尉卿竇吉接任。其他九卿官職任命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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