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頁 一位身穿西裝打著領帶,年約四是多歲,嚴肅中帶著威嚴說著,“IP編號28505徐翰林督察,我是警察課方文軒高級警司。” 說著,又將他身邊兩位郭錦程警司、昌銳澤總督察介紹給他。 “三位sir好!” 徐翰林端正坐下,嚴肅看著對面長條桌前三位警察課上司。 方文軒高級警司公式化宣讀,聆訊案件編號以及投訴事件…… “徐翰林督察對于疑犯鳳陽秋(黑痣男)投訴你使用警械威脅他人身安全,有何異議?”方文軒問道。 徐翰林嚴肅回答,“sir,我承認使用警械對天鳴槍,但我都是依照警械使用條令使用警械。 當時疑犯要逃跑,而疑犯跟一宗兒童掠走案有關聯……” 方文軒耐心聽著,同時還扭頭與兩邊同事交換意見,并在聆訊記錄填寫意見。 通過半小時一問一答聆訊,方文軒同兩位同事給出公正結論。 徐翰林在對疑犯鳳陽秋(黑痣男)執法過程中,因案件緊急情況下,使用警械鳴槍警告疑犯,屬于正當執法。 最重要是,陸天風口供給了對徐翰林非常有利口供。 當然,內部聆訊后,警察課會將聆訊處理意見,提交‘警監會’監督、審核。 這時,方文軒有打開另一個文件夾,又公式化宣讀疑犯陳伯文(人體器官販賣)…… “徐翰林督察,疑犯投訴你,執法過程中,在疑犯失去抵抗后,依然適用警械對其開槍,射傷其腿部組織,威逼疑犯招供。” 聽到這話,徐翰林暗自一笑,想著:當時我是故意開槍?記得……貌似……我對SDU隊員說是‘走火’。 雖然,當時有點威逼疑犯,但不那樣,疑犯也不會招供同伙乘游艇向公海逃竄。 想到這里,徐翰林一本正經嚴肅說著,“sir!我糾正下您用詞。 不是故意開槍,而是槍械走火! 這點,你可以向SDU小隊同事調查核實。” 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