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頁 沒錯,將“格列寧”以假藥論處,就是基于曹斌所說的兩條規定。 雖然法律規定的很明確,但在實踐中仍存在較大爭議。 有的觀點支持“實質論”,因為《藥品管理法》與《刑法》所追求的目的不同,前者更注重形式,雖處罰較輕,但與藥品管理的職責相符合; 后者更注重實質,在認定上需要嚴格符合刑事責任標準。 僅從形式上認定刑事意義上的假藥,顯然是不合適的。 而“形式論”的支持者則更多,因為司法解釋明顯站在了形式判斷的立場,只要沒有取得批準文號的便按“假藥”論處。 這個問題不僅在司法界有爭議,在法律圈外爭議同樣巨大。在老百姓樸素的價值觀里,能夠治病救命的就是真藥,法律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悖大眾的普遍認知。 但是不管怎么說,印國仿制藥在法律上面就是假藥,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 張偉雖然也有點驚訝他能這么流利的把這個概念解釋清楚,不過還是說道。 “謝謝你的解釋,不過我想說的是,我的委托人并沒有銷售假藥?!? 曹斌聽到這話愣了一下,他本來認為對方的律師應該就是以程勇主觀意愿是幫助病人這一點,來為他爭取寬大處理。 結果對面的律師直接就說他并不是銷售假藥? 靠,雖然我也同情他,也想幫助他,但是他出售假藥的事情是事實確鑿的,你們直接就想幫他脫罪嗎? 看來對面這個長相平平無奇的律師,這個家伙野心有點大呀。 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