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章 養或非養-《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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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開庭。
曹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太郎和青青存在有撫養事實,雖然青青并非太郎的親生女兒,但是按照法律規定,養子女擁有和親子女一樣的遺產繼承權。作為有繼承權的青青被其他繼承者排除在外,所以提出訴訟,請求法庭同意,將青青列為山青太郎遺產合法的第一繼承人之一。
對方律師代表張律師則認為,二青隱瞞青青非太郎生育之女的事實。另外雖然有共同生活的經歷,但是只有太郎對青青的教導,青青未有任何贍養太郎的舉動。所以要求法庭駁回原告律師的訴求。
第一位證人出庭,證人是青青的母親,太郎的偏房:二青。
由于是原告證人,由曹云先發問:“二青女士,請問,青青知道太郎不是自己的父親嗎?”
二青回答:“不知道。”
曹云:“那太郎知道青青不是自己親生女兒嗎?”
二青回答:“也不知道,甚至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上次開庭后,三青出示了DNA報告后,我再次做DNA鑒定才確定這件事。”
曹云驚訝問:“怎么會這樣?到底發生了什么事?”
二青回答:“那天我和太郎因為一些瑣事爭吵,事后心情不好,就去了家附近一家酒吧喝酒。迷迷糊糊中有人送我去附近的賓館,第二天醒來時候,我發現自己的衣裝還算完整,但是又有一些被侵犯的跡象,我無法肯定到底發生了什么事,只希望不要發生什么事。”
曹云點頭:“也就是你還是主觀的認為青青是太郎的孩子。”
二青回答:“沒錯。”
曹云面向法官道:“這是一個誤會,一個不美麗的誤會。從法理上來說,青青肯定不是太郎的女兒。但是他們之間并不知道這件事,也就是說他們以父女身份生活了很多年,完全符合了養父女的關系。青青上的學校都是私立貴族學校,以二青女士的收入是不可能供養的起的,所以可以確定青青在成長過程中很大一部分花費都是太郎供應,符合了撫養關系。”
“反對。”張律師站起來道:“按照繼承法規定,是否養子女有一個先提條件,那就是是否正當通過法律收養的子女,青青和太郎之間沒有任何的撫養手續,只是大家一直認為青青是太郎的孩子,所以才認為她有繼承權。事實顯然不是這樣。”
曹云從文件中抽出一張紙出來,舉在手上:“這是山青家族的族譜,上面已經有青青的名字,并且到太郎死亡后,乃至現在青青的名字還在族譜上。族譜雖然不是合法的證明文件,但是可以做為很重要的參考證據。”
張律師道:“那是因為太郎認為青青是自己的孩子,所以才加入族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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