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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縣里判書送到州中之后,登州知州卻認定阿云罪不當死。
一則阿云母孝未滿,孝期婚約乃是違法,并不從能生效,阿云并非韋大之妻,并非殺夫;
二則阿云到堂便自首,認罪良好,韋大除卻斷了一根手指頭,并有身上一些淺淺刀傷,傷勢甚輕,并未死亡。
知州改判了阿云流放。
結果判決書上到審刑院和大理寺時,兩處又認定“殺人者以傷人絞”,即便阿云不是韋大的妻子,殺人未遂但傷人,一般也要死罪,只是不需斬立決,改判了絞刑。
知州知悉之后,上訴刑部稱,其時天子曾經下過一道敇書,其中說過“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
若是按照敇書所言,那阿云只需服刑數十年而已。
然而刑部卻是維持審刑院和大理寺的判決,認定阿云該判絞刑。
正當此時,登州知州得了升遷,任了大理寺卿,他以職務之便,又對此案做了改判。
判決之后,御史臺便以此為由,攻訐新任大理寺卿枉法,要求其引咎辭職。
其時正當變法之時,新黨支持新任大理寺卿,認定該輕判,舊黨支持審刑院和大理寺,認定當重判,案子鬧到最后,已經不單是關乎一個小小的阿云,而是殺夫逆倫,不能容忍,同樣也是新黨與舊黨、律法與皇權的紛爭。
針對究竟天子的赦書究竟能不能作為比《刑統》更為權威的存在,皇權是否能凌越于律法之上,當時產生了曠日持久的爭執。
到了最后,事情以神宗皇帝下詔書赦免了阿云的死罪為結果。
直到如今,這個案子還經常被人拿出來討論。
顧延章提及此案,自然是有意圖的。
他要看的并不是杜檀之對皇權、律法的態度,而是對方對阿云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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