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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原告被告均是不服,結果鬧到轉運司和提點刑獄司,兩司都發(fā)現關鍵性的證據當中有一個很大的漏洞,最后從府庫的舊檔中莫名其妙翻到了突然冒出來、壓在箱底的初始田契、地契憑證,依靠著這幾項,判出來的結果同唐奉賢的初判截然不同。
因著此案,唐奉賢在州中聲威大降,這還罷了,罰銅之外,足足叫他延了一年的磨勘。
若不是其岳父得力,在京中使得動銀錢,他哪里去得了荊州!不輪去哪一個下州,便要謝天謝地了!
然而與官員相反的是,胥吏們從來不需要有這個擔憂。
唐奉賢不理事之后,所有的刑名獄訟,幾乎都推給了判官、推官、錄事參軍,可在眾人審案之前,都要經過下頭胥吏的過手看狀。
總管前期接案事宜的,正是押司李定。
有了李定在前頭理順,幾乎泰半的案子,在正式審理之前,都有了極為明顯的指向性,判者幾乎不費力氣,便能把案子審了。
當真是案子那樣容易審嗎?
其實不然,數十年的老吏,精通律例,擅長筆札,耳目遍布州衙上下,想要操縱司法,簡直是輕而易舉的事情。
與官員相比,吏員不會有人在后頭盯著,不會擔心官聲,不用害怕磨勘,更沒有走馬承受、監(jiān)察御史的彈劾。
畢竟在許多官員眼中,胥吏地位微末,全然不被他們放在心上。
無他,上不得臺面爾。
就像一人肩負監(jiān)察教化民風之職,見到有人在當街便溺,定會上前阻止,并做責罰;可若是見到一條野狗當街便溺,卻并不會去計較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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