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九十一章 明黎南定條約-《漢兒不為奴》
第(2/3)頁
罷了,我之名聲與國家相比不值一提,今日便讓我黎珠做回大越軍民的罪人吧!
簽約,必須馬上簽約,明人要銀子,給他們!要糧食,給他們!要人,也給他們!只要大黎不倒,只要鄭主還在,這些總歸還能回來!
打定主意后,黎珠再也不與范永錦解釋什么,以總統大臣的名義下令立即重啟與明軍的談判。
在黎珠的強壓下,升龍的鄭主又不置一詞,范永錦與一些主戰的官員只好無奈的服從。
明黎談判在中斷一天后重啟。經過數天的無休止爭吵和老套的武力威脅后,黎珠代表安南黎朝與趙自強簽訂《明黎南定條約》,條約全文內容如下:
茲因大明監國殿下、黎朝君主,欲以不和之端解釋,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大明監國殿下特派欽差大臣、五軍都督府左都督趙自強,遠征軍副都督盧光祖;黎朝君主特派全權大臣黎珠;公同各將所奉之上諭便宜行事及敕賜全權之命互相較閱,俱屬善當,即便議擬各條,陳列于左:嗣后大明、大黎永存平和,所屬明黎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自今以后,大黎朝君主恩準大明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黎沿海之南定、海陽二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明監國殿下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二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
因黎朝將大明大長公主一行強留境內,嚇以死罪,今大明監國殿下準以白銀四百萬兩贖罪,并立即半公主一行護送交還大明,如有怠慢,大兵必將再討還伸理。
凡大明商民在黎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今大黎君主準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明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
因大明為索還公主及朝臣,興大軍伸求討理,勞師頓眾,死傷頗多,今酌定水6軍費白銀一千二百萬兩,黎朝君主、副王鄭氏準為償補。念黎朝百姓不宜,大明監國殿下準以先期交付三百萬兩,余下五年分期交納。年例定額不足者,由黎朝備以稻米代償。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兩加息十兩。雙方議定,安南稻米價格為每石(12o斤)一兩銀,條約期內,此價格永久不變。條約期滿,再行議定。
又議,凡系大明漢人,無論本國、屬**民等,今在黎朝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黎朝當即釋放。凡系大明漢人,前在黎朝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明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俟候明人者,均由黎朝君主俯降御旨,謄錄天下,恩準全然免罪;且凡系黎朝境內漢人,為大明伸求討理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恩釋放。死難者,由黎方給予喪葬撫恤銀兩。凡往海陽、南定投明之在黎漢人,黎方一律不得刁難阻攔。原在安南漢人武裝,如社兵、保安隊等,黎方可以解散,命漢人歸家自養,但地方需保留一定規模漢人社兵,以免有滋事尋仇者。
另黎方自條約簽訂日起即向大明提供工礦人力,計每年十萬人。所輸人力皆以16歲以上,4o歲以下青壯充任,不得以老弱充任,一經現,一人罰以百人。大明允許保證這些工人人身安全,工滿三年,即放還回籍,并酬以銀錢。黎方輸送工礦人力,為期十年。十年期滿,由明方在安南自行招募,黎方不得阻撓。
議定大明住黎朝之總管大員,與黎朝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明朝屬員,用申陳字樣;大臣批復用札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稟明字樣為著。
第(2/3)頁
主站蜘蛛池模板:
清河县|
沁源县|
古丈县|
芒康县|
揭东县|
陇南市|
安阳县|
天镇县|
香河县|
太谷县|
新昌县|
屯昌县|
呼和浩特市|
阿瓦提县|
沅陵县|
贡嘎县|
九龙坡区|
舟曲县|
扎囊县|
临汾市|
河北区|
繁峙县|
锡林浩特市|
仁布县|
义乌市|
文山县|
高雄市|
两当县|
丰顺县|
临颍县|
五台县|
天柱县|
浙江省|
绥芬河市|
巴林左旗|
成安县|
扬中市|
太保市|
武平县|
镇江市|
洛隆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