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事情鬧到官衙,知縣判米店老板無罪。 因為根據南夏國的律法,凡搶劫者犯傷、死、逃三項,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判斬手、絞刑、流放。 搶劫米店的男子在第一次得手之后逃跑,第二次不知悔改,還想再搶,但被老板打死。 所以鄭知縣認定米店老板的做法情有可原,便將人當庭釋放。 男子的家屬是個二十歲出頭的年輕婦人,懷里還抱著一個嗷嗷待哺的孩子,聽到這個結果,崩潰大哭。 縱然搶劫有罪,卻也是商家先將人逼到絕境,這么判太不公平。 其他圍觀的百姓也心有戚戚,有人忍不住站出來為婦人說話:“還請大老爺開開恩,米商老板打死了這家里的頂梁柱,好歹讓他賠點米糧給這孤兒寡母,不然讓他們怎么活?” 端坐高堂,頭頂上懸著明鏡高懸的知縣大人一臉公正嚴明:“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她男人搶劫米商是事實,沒有哪條律法規定被搶劫的人,還要倒賠錢給搶劫者的家屬。” 米店老板跪在堂下,得意的神色掩都掩不住,大呼青天大老爺英明。 捧得鄭知縣飄飄然。 婦人抱著孩子跪在另一邊,只能無助哭泣。 又有一名圍觀的百姓站了出來:“若不是這奸商將原本五文錢的米賣到五百文,他也不至于搶,不搶難道要讓人餓死嗎?” “是啊,這奸商發國難財,簡直喪良心,沒天理!”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