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頁 “不清楚,刑警隊長也不讓問。你把董彪在南荒鎮(zhèn)開辦的那些水泥廠是如何取締的,還有是以什么方式讓岑氏集團使用的情況,詳細寫一寫,傳真發(fā)給我。不然,我也不好交差了。” “好的,我馬上發(fā)給你。” 扣斷電話后,李初年親自動手,將這些情況寫的非常詳細具體,隨后傳真給了鄒國凱。 這一次等干警寫好了之后,鄒國凱不敢大意,仔細審查,又進行了多次改動,最后這才又上報給了市局刑警支隊長。 一個多小時之后,市局刑警支隊長終于回了話。 這一次的上報材料,領導看后通過了。 為此,市局領導做出了四條指示。 第一,董彪和岑氏集團發(fā)生沖突,是董彪的水泥廠被占用,董彪去問此事,實屬正常。 第二,沖突雙方,岑氏集團先動的手,且岑氏集團沒有人受傷,而受傷的是董彪一方。 第三,介于此事是因為董彪的水泥廠被岑氏集團占用,董彪不屬于尋釁滋事,而是為己利益進行抗爭。雙方發(fā)生沖突,屬于治安案件。 第四,希望蒼云縣局秉公執(zhí)法,不用徇私舞弊。就治安案件處理來說,只拘留董彪一方,而不拘留岑氏集團一方,是否合理?請蒼云縣局反思。 市局領導做出的這四條指示,刑警支隊長不是口頭傳達的,而是通過電子郵箱直接發(fā)給了鄒國凱。 這四條指示,要條理沒條理,要層次沒層次,幾乎亂的就像一鍋粥。 但仔細閱讀之后,無非就是向縣局傳遞了兩個信息。 第一,這屬于治安案件,不能定性為刑事案件。 第二,明顯為董彪說話,讓縣局盡快放人。 這四條指示沒提及將董彪給盡快放了,但話里帶話就是這么個意思。 至于你鄒國凱怎么辦,市局會時刻關注著。 鄒國凱對這四條指示非常惱火,但也無計可施。 他沒敢將這四條指示發(fā)給李初年,怕李初年將這件事給鬧大了。到時候他鄒國凱就真的是吃不了兜著走了。 但不和李初年叔也不行,鄒國凱經(jīng)過深思熟慮之后,決定還是探一探陳佐軍的口風,看這四條指示是不是陳佐軍下達的。 可鄒國凱也沒法直接去問陳佐軍,一旦要把陳佐軍下達的這四條指示,那自己就等于把陳局給得罪了。 想到這里,鄒國凱給周儒鐵打去了電話。 “儒鐵,你現(xiàn)在咋樣?” 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