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5章 偽證的最高境界-《重回80當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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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辦法。
就是利用參議員們都是文科生啊,不懂科技啊!
他們拿到反導條約和中導條約上那一大串技術參數,壓根兒不知道限制的東西究竟是干什么的、被鼓勵的東西又是干什么的。
在文科生眼里,所有參數的彈道導彈和反導彈系統,好像都長一個樣子的嘛!應該也是一種用途的吧?限制其中一種、鼓勵另外一種,到底意味著什么呀?好像沒差啊!
這時候,基辛格等外交人員,以及從五角大樓請來聽證的彈道導彈部隊技術將領,就負責接受參議員們的質詢、幫他們答疑了。
他們可以在答疑的時候,把這些技術細節糊弄過去。
關鍵就在于這個“解讀”。
然后管理好媒體,別讓懂行的人在簽約期限內曝光出解讀文章,就沒事了。
(這時候最怕的就是外國某個期刊上,比如《外交評論》,殺出個顧驁之類的人,寫一篇深度解讀論文、送到反對檔智庫那里,樂子就捅大了。
如果有人能逮到這樣的機會,那么別客氣。寫完文章后,要么美國人的某個基金會,會拿著上千萬美金來堵你嘴;要么某個CIA的特工,會想盡辦法干掉你滅口,風險與機遇并存。)
基辛格72年的時候,就是這么把反導條約的事兒瞞天過海辦成的。
捋完這一串脈絡,顧驁豁然得到了一點啟發:
現實政治中,想靠強行突破憲法規定的表決階段只能投票、不能修改這個鐵律、折衷和稀泥,是不可能做到的。
因為憲法這么規定,就是為了分權,確保立法的人只管立法、行政的人只管行政、執法的人只管執法。
這是三權分立的最基本要求,事關美國國體,萬萬不可能被動搖。
否則允許“折衷”的話,就相當于允許行政官員國務卿、在國會立法的時候提供慫恿性意見乃至誤導了。
這就好比在任何兩審終審制的國家,訴訟法都會規定“二審發現一審價值判斷和法律適用錯誤,可以直接改判。而發現事實認定不清、或者有必須采納的新證據的,應當發回重審”。
這就是防止有人特地瞞著重要證據、到二審再拿來證據偷襲,不給對方準備時間和想明白后“再來一次”的機會,直接蒙混過關一錘定音。
你國務卿和總統要臨場修改,早干嘛去了?就是不讓你現場改,不讓你趁著議員們腦子還糊涂的時候蒙過去。一定要打回去,讓議員們充分讀完,腦子冷靜了,再表決一次。
而國務卿干的就是那種“你們聽我解釋,我沒改,其實我沒想改,我就是怕你們看不懂,現在在給你解釋,這是解釋,不是改”。
就這樣偷偷地進村,放槍滴不要,看誰腦子更陰損奸毒,腦子保持長時間清醒的能力更強,最后把對方給忽悠騙過。
八年前基辛格是干得不錯的,他在最后應對內敵的時候履險如夷忽悠瘸了20幾個提問參議員,沒讓他們看出來反導條約的“幫小弟扛仇恨”屬性,蒙過關了,等他們后來發現法國人來投靠,才回過味兒來,大勢已去,條約早就生效了。
不過這種被陰的不爽經歷,多多少少也為民豬檔議員們后來狂懟尼克松下臺積蓄了不少“怒氣槽”,這是后話了。
到上述為止,顧驁算是弄清了“這個病人這一次來醫院之前,已經自己吃過哪些藥”了。
……
后面,是“開新藥”。
理論是理論,騙人實踐是騙人實踐。
實際執行落地中,你究竟是在對秘約進行“折衷/實質性修改”,還是僅僅提供“答疑/解釋”,遠比法理的玄學推演更難判斷。
理論上,所有涉及“事實判斷”的東西,都是不容更該的,涉及“價值判斷”的東西,是可以解釋的。
但什么才算“事實”、什么才算“價值”?真正頂級的國際法老陰嗶,絕對可以把參議員都繞暈,更別說普通民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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