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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海就業補貼申請條件
補貼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捐助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持。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臨海就業補貼申請條件,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臨海就業補貼申請條件
1、2014年7月(含)之后到當地依法登記注冊的非公企業、國有非絕對控股工業企業或2018年1月(含)之后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就業(國家禁止和限制類產業目錄及娛樂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派遣公司、金融機構除外,且不包括創辦上述企業并擔任法人代表)
2、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3、在2014年7月(含)—2017年12月(含)期間就業的,屬于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2018年1月及以后就業的,屬于畢業3年內高校畢業生。
4、自初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次月起3年內開展首次補貼申請;其中,2014年—2017年畢業的高校畢業生,首次申請時間可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拓展:
一、申請時間
自初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次月起3年內開展首次補貼申請。
二、補貼標準
(1)2017年12月(含)前就業的,對取得大專學歷或高級技工證書、本科學歷或技師證書、碩士研究生學歷及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分別給予每人250元/月、350元/月、500元/月的就業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2)2018年1月(含)后就業的,對取得大專學歷或高級技工證書、本科學歷或技師證書、碩士研究生學歷及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分別給予每人350元/月、450元/月、600元/月的就業補貼。補貼期限從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當月起至畢業后滿3年(提前終止就業的補貼至終止就業)。
(3)2017年12月(含)前就業,就業時間持續至2018年1月后的,其中2017年12月及以前的就業補貼按補貼標準中的第(1)項計算,2018年1月后補貼標準按第(2)項計算,補貼期限至畢業滿3年或提前終止就業當月為止。
(4)2017年12月(含)前就業,不符合臺政發〔2015〕22號條件但符合臺市委辦發〔2017〕57號規定條件的,可從2018年1月起按補貼標準中的第(2)項標準給予就業補貼,補貼期限至畢業滿3年或提前終止就業當月為止。
(5)2017年12月(含)前已按臺政發〔2015〕22號文件享受非公企業就業補貼政策并終止就業的,2018年1月后重新就業符合條件的,可按補貼標準中的第2項標準給予就業補貼,補貼至畢業滿3年或提前終止就業當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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