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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指南
補貼,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捐助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其領土輸出某種產品或減少向其領土內輸入某種產品,或者對其他成員方利益形成損害的政府性措施。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深圳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指南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申請對象
已經通過自主創業身份核實的自主創業人員。
申請條件
符合補貼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在本市創辦初創企業,正常經營且本人在其初創企業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其初創企業吸納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居民就業,并按規定為吸納就業人員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已連續正常繳交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人數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首次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初創企業在商事登記成立3年內;
(二)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在畢業5年內;
(三)初創企業實體需正常經營;
(四)自主創業人員(含合伙創辦企業的合伙人)是初創企業出資人;
(五)除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在校學生,休學大學生;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及留學回國人員;法定勞動年齡港澳居民外,自主創業人員需為深圳戶籍;
(六)未享受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補貼的。
補貼標準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凈增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申請材料
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按年度申請。首次申請應于初創企業與戶籍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在申請當月前已為其連續正常繳交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后提出。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應填寫補貼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深圳市自主創業補貼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香港、澳門居民提供)或港澳居民居住證(三種證件選擇一項提供即可,需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三)招用法定勞動年齡人員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驗原件);
(四)初創企業銀行基本存款賬戶(單位蓋章);
(五)稅務登記證(辦理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不需提供)及納稅證明。
最后一次申請時間不得超過初創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4年。
申請流程
(一)申請時申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注冊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務大廳提出初創企業補貼申請。
(二)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查驗相關資料。對不符合條件的,當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請材料。對于材料齊全并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初核通過后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貼復核。
(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導出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申請復核后的人員名單及補貼標準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后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不存在喪失補貼條件的情況的,視為復核通過;復核通過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異議的,且經過調查存在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情況的,復核不通過,不予支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復核通過后次月月底前按規定程序將相關補貼撥入初創企業銀行基本存款賬戶
首次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以申請時實際吸納就業人數核發補貼。后續年度申請時,按其實際凈增就業人數核發補貼。凈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已招用并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人數為基數,當年度新增加的人數。合伙創辦企業的,吸納戶籍就業人數不包括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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