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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黨員組織關系轉移手續
如何辦理黨員組織關系轉移手續?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辦理黨員組織關系轉移手續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一、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程序
1、黨員在轉移組織關系時,先由其所在黨支部開具黨員證明,然后黨員本人持證明到上級黨委(總支)辦理接轉手續。
2、上級黨委(總支)根據黨支部證明,開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介紹信要寫明黨員轉出和轉入單位黨委(總支)的名稱。
3、如果這一級黨委(總支)無權與該黨員調往單位或遷居地的黨組織直接接轉組織關系時,還需持組織關系介紹信到上一級黨委開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
4、黨員持介紹信到所去地(單位)黨委組織部或基層黨委接轉組織關系,由其開具組織關系介紹信到所去單位的黨支部報到。
二、轉移組織關系的權限
1、在一個縣的范圍內,各鄉鎮黨委之間、縣直黨(工)委和鄉鎮黨委之間,可以直接相互接轉黨員組織關系。
2、在一個市(不包括縣)范圍內,各機關、廠礦、企業、學校、街道黨委(工委)及以上各級黨委(工委)或黨委組織部。各金融機構地(市)級分支機構黨組織可以直接相互接轉黨員組織關系。市直機關工委可在全市范圍內與縣(市)、區委組織部門直接相互接轉組織關系。
3、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市、縣委組織部,省轄市的區委組織部,省委、省政府直屬機關黨委組織部,大專院校黨委或黨委組織部,可以直接相互接轉黨員組織關系。
4、在全國范圍內,縣及縣以上地方黨委的組織部,中直機關和國家機關工委、黨中央各部委黨委、中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機關黨委組織(政治)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工委《黨委)組織部,省、自治區轄市的區委組織部,大專院校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解放軍師(旅)一級政治部或政治部的組織部(處、科),各鐵路局政治部,中國民航總局政治(組織)部,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及其省級分支機構黨組織,可以直接相互接轉黨員組織關系。
三、轉移黨員組織關系的要求
轉移黨員組織關系,是黨組織一項嚴肅的工作。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是黨員政治身份的證明。必須加強對轉移黨員關系的管理,避免在這項工作中出現差錯,防止壞人鉆空子或偽造組織關系介紹信。組織部門開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要使用統一式樣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要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應在介紹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必須加蓋公章,并在介紹信和存根的連接部位加蓋騎縫章。介紹信的有改期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應超過3個月。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由黨員自己攜帶,不能自己攜帶的、由機要或機要郵政轉遞。
四、復轉軍人組織關系的轉遞
認真做好復轉軍人黨員組織關系的接收和轉遞工作,是有關地方和單位黨組織的重要職責。基本原則是:已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及時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因某些原因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單位過程中將人事關系和檔案材料等暫時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門所屬復轉安置部門的,這些部門的黨組織如具備條件并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也可以接收這些黨員的組織關系,并根據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
五、大中專畢業生黨員組織關系的轉遞
大中專畢業生黨員組織關系轉遞的基本原則是:
已經分配了工作,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將黨員組織關系及時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單位過程中將人事關系和檔案材料等暫時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這些機構的黨組織如具備條件并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也可以接收這些黨員的組織關系,并根據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對因某些原因,一時還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其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
六、離退休干部、職工黨員組織關系的轉遞
離退休干部、職工黨員組織關系轉遞的原則是:①離退休干部的組織關系一般保留在原單位,可單獨組建黨支部。②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職干部、工人黨員,其黨的組織關系一般應轉到居住地區街道、(或村)黨組織。③易地安置的離退休、退職干部、工人黨員,其黨的組織關系應轉移到接受安置地區街道、鄉(鎮)或村黨組織。④離退休干部、工人黨員因看病、探望子女和親屬,外出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應給他們開具黨員證明信,所到單位或地區的黨組織應接收并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⑤干部、工人黨員離休、退休、退職后,又受聘到另一單位工作,如果時間在半年以上,應將其黨組織關系轉到新的工作單位黨組織。
七、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黨員證明信丟失的處理
黨組織應教育黨員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攜帶的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證明信。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證明信一旦丟失,黨員要及時向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或最后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的黨組織報告。黨組織應對丟失介紹信、證明信的情況進行審查,如確系本人不慎丟失,可由最后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的黨組織予以補轉,并立即通知接收單位黨組織,原介紹信或證明信作廢。接轉單位在接轉時,要對介紹信進行認真審查核對。對丟失介紹信、證明信的黨員,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應給予適當的黨紀處分。
八、過期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和黨員證明信的處理
黨員自帶組織關系應及時轉移。不按期轉移組織關系是組織觀念淡薄的一種表現,也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對于過期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證明信,要調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責任。對于那些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轉移組織關系,導致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黨員證明信過期的,應給予嚴肅的批評和教育。其中超過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要按照黨章規定作自行脫黨處理。如系經辦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對經辦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過期的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證明信作廢,由開出介紹信(證明信)的單位另行補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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